第 2 條
舉發安非他命案件經緝獲者,其舉發人員,依左列標準發給獎金: 一、非法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安非他命,數量在一百公克以上未滿滿 一公斤者,發給獎金新台幣一萬元;一公斤以上未滿五公斤者,發發 給獎金新台幣六萬元;五公斤以上未滿十公斤者,發給獎金新台幣幣 十二萬元;十公斤以上未滿一百公斤者,發給獎金新台幣三十萬元元 ;一百公斤以上未滿二百公斤者,發給獎金新台幣六十萬元。 二、查獲安非他命製造工廠及可供製造用之完整機器者,發給獎金新台臺 幣三十萬元;同案查獲製造安非他命之原料或半成品,按其數量成成 分百分率,酌發獎金。 三、非法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安非他命,數量達二百公斤以上,或或 破獲安非他命販賣、輸入之組織者,專案報請發給特別獎金;其最最 高獎額,每案以新台幣一千萬元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