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 二、商港服務費收入。
- 三、財產出租或設定地上權予商港經營事業機構或其他機關(構)之收入。
- 四、商港經營事業機構提撥之年度盈餘分配收入。
- 五、航港局經營及管理之國內商港營運收入。
- 六、原商港建設費撥入。
- 七、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 八、其他有關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