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 一、客貨運價:指由民用航空運輸業就其以航空器提供旅客、行李、貨物之運輸所收取之客運票價、行李費率、貨運費率及各項附加費。
- 二、使用限制:指民用航空運輸業就各種客運運價所訂關於適用期間、指定班次、停留天數、更改訂位、退票及簽轉之規定。
- 三、附加費:指民用航空運輸業為因應單一特定成本重大變動而於特定期間內在客運票價、行李費率或貨運費率外以附加方式收取之費用。
- 四、報請備查日:指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收訖民用航空運輸業申報客貨運價之日。
- 五、全額客運票價:指國內航線經濟艙效期一年之無使用限制之票價。
- 六、優惠方式:指於第八條法定折扣票價以外,以低於國內航線全額客運票價之方式優惠乘客者。
第 8 條
- 1經營國內定期航線之民用航空運輸業應依相關法令規定提供下列票價優待:
- 一、依老人福利法規定,提供老人半價優待。
- 二、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提供身心障礙者及其必要陪伴者一人半價優待。
- 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提供未滿二歲不占位且有成人陪伴之兒童免費優待。
- 2前項法定優待票價與全額客運票價之差額,於交通部未協調相關機關編列預算補貼前,得由民航局納入客運運價上下限計算之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