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 1本辦法所稱調岸船員,係指職業船員在航行途中執行船員職務,名列船員名單,到達臺灣後奉其所屬輪船公司命令調岸服務,或因其他事故離船之船員。其在海外解僱乘搭他輪或飛機返國者不包括在內。
- 2本辦法所稱遠洋漁船船員,係指服務於經核准在公海作業或與外國漁業合作在外國海域作業,且每年至少一航次作業時間需達三個月之二十噸以上漁船之船員。
第 4 條
- 1船員回航攜帶自用物品進口,每一航次每人所攜帶之應稅行李物品完稅價格不得超過美金五百元。其品目以准許進口類為限,如有超額或化整為零之行為者,其所攜帶之應稅行李物品,一律不准進口,應予退回國外。船員回航攜帶自用物品進口,除菸酒及管制品外,其完稅價格總和在新臺幣四千元以下,得予免稅。
- 2前兩項物品之完稅價格應依關稅法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核定。
- 3如依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核定其完稅價格時,海關得參照下列價格資料核估之:
- 一、財政部關務署蒐集之合理價格資料。
- 二、根據國內市價合理折算之價格資料。
- 三、納稅義務人提供之參考價格資料。
第 7 條
- 1調岸船員攜帶自用行李物品進口,除關稅法及海關進口稅則已有免稅之規定,應從其規定外,其免徵進口稅之品目、數量、金額範圍如下:
- 一、酒類一公升(不限瓶數)。
- 二、捲菸二百支或雪茄二十五支或菸絲一磅,但以年滿二十歲之成年船員為限。
- 三、前款以外非屬管制進口之行李物品,如在國外即為船員本人所有,並已使用過,其品目、數量合理,其單件或一組之完稅價格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經海關審查認可者。
- 2調岸船員攜帶前項准予免稅以外自用行李物品(管制品及菸酒除外)其總值在完稅價格新臺幣二萬元以下者,仍予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