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本法第二條第十三款所稱其他名義之經常性給付,指下列各款以外之給付:
- 一、獎金:包括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本法第二條第十五款之特別獎金。
- 二、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給與之節金。
- 三、醫療補助費、船員及其子女教育補助費。
- 四、船員直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
- 五、婚喪喜慶由雇用人致送之賀禮、慰問金或奠儀等。
- 六、職業災害補償費。
- 七、船員保險及雇用人以船員為被保險人加入商業保險支付之保險費。
- 八、差旅費、差旅津貼、交際費、伙食費及誤餐費。
- 九、工作服、作業用品及其代金。
-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指定者。
第 4 條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稱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當值標準國際公約與其他各項國際公約,指經國際海事組織公布生效之一九七八年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當值標準國際公約、二○○六年海事勞工公約、一九七四年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及其相關附則、附錄、修正案、決議案、議定書等文件。
第 5 條
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船員工作守則,應包括下列事項:
- 一、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國定假日及特別休假。
- 二、薪資、加班費、伙食費之基準、計算方法及發放日期。
- 三、津貼及獎金。
- 四、延長工作時間。
- 五、應遵守之紀律。
- 六、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
- 七、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
- 八、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
- 九、福利。
- 十、船員及雇用人雙方應遵守之安全衛生規定。
- 十一、其他經航政機關公告應規範之事項。
第 7-1 條
本法第三十四條所稱國定假日如下:
-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元月一日)。
- 二、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之翌日(元月二日)。
- 三、農曆除夕。
- 四、春節(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
- 五、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 六、革命先烈紀念日(三月二十九日)。
- 七、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日(民族掃墓節前一日)。
- 八、民族掃墓節(農曆清明節為準)。
- 九、勞動節日(五月一日)。
- 十、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
- 十一、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
- 十二、孔子誕辰紀念日(九月二十八日)。
- 十三、國慶日(十月十日)。
- 十四、臺灣光復節(十月二十五日)。
- 十五、先總統 蔣公誕辰紀念日(十月三十一日)。
- 十六、國父誕辰紀念日(十一月十二日)。
- 十七、行憲紀念日(十二月二十五日)。
- 十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