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 1船舶編管主管機關、編管執行機關及需求運用機關如下:
- 一、船舶編管主管機關:交通部。
- 二、商用船舶及其船員編管執行機關:交通部航港局。
- 三、漁船及其船員編管執行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及直轄市、縣(市)政府。
- 四、軍事需求運用機關:國防部及所屬軍事機關。
- 五、行政需求運用機關:中央各機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 2前項第一款業務交通部得委任交通部航港局辦理。
第 5 條
- 1為利執行編管前條規定範圍之船舶及其船員,依交通部航港局劃分之轄區範圍,分為北部航務中心、中部航務中心、南部航務中心及東部航務中心四大區域。
- 2前項各區域內除漁船外,各該船舶之登記或註冊機關,應將其所登記註冊之船舶及其船員,依船舶種類分別施予編管。其所編管之資料應於每年三月底前提送交通部航港局彙整,該局應於每年四月底前報送交通部彙辦,以提供需求運用機關編用。
- 3漁船及其船員,由漁船所屬漁政主管機關分別施予編管,報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彙整,該署應於每年四月底前送交通部彙辦,以提供需求運用機關編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