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聯營組織章程或協議書之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 一、目的。
- 二、任務。
- 三、聯營航線。
- 四、聯營業者加入、退出及船舶異動之規範。
- 五、聯營內容。
- 六、聯營組織解散時,參與聯營組織船舶運送業間之權利義務及聯營組織員工權益之處置。
第 6 條
- 1聯營組織應依核定之聯營計畫書、聯營組織章程或協議書,從事聯營行為。
- 2聯營組織涉及結合行為者,應就具體個案,事前向公平交易委員會申報。
- 3參與聯營行為之船舶運送業,係屬同一特定市場具有水平競爭關係,且該聯營行為足以對市場供需功能發生影響者,應就具體個案,事前向公平交易委員會申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