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 1縣主管機關應分別或共同依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策略計畫,擬訂四年一期之綜合發展實施方案,其內容如下:
- 一、方案目標及實施範圍。
- 二、觀光及文化建設。
- 三、原住民族群生活條件及環境之改善。
- 四、生態環境保護。
- 五、基礎建設。
- 六、產業發展。
- 七、交通建設。
- 八、醫療建設。
- 九、社會福利建設。
- 十、災害防治。
- 十一、治安維護。
- 十二、河川整治。
- 十三、教育設施。
- 十四、分年實施計畫及執行分工。
- 十五、分年財務計畫及經費來源。
- 十六、其他相關發展事項。
- 2前項綜合發展實施方案,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 3第一項綜合發展實施方案,應配合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策略計畫進行必要之修正,並適時作滾動式檢討;其程序,依前項規定辦理。
第 6 條
- 1為善用花東地區優勢及特色,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重點發展產業,協調提供低利融資、信用保證、產業輔導、人才培育等各項產業發展誘因或優惠措施。
- 2公有公共運輸系統之場站或相關設施之主管機關,宜規劃保留適當之廣告空間,以優惠價格優先提供予花東地區重點產業使用。
第 8 條
縣主管機關針對花東地區原住民族生存保障與文化保存,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之規定擬訂相關計畫,納入綜合發展實施方案辦理;並應推動原住民族之人才培育、輔導原住民參與自然資源維護與經營管理,提供相關就業機會。
第 11 條
- 1為改善花東地區對外運輸服務,滿足花東地區居民聯外交通及產業發展之需求,交通部應提高鐵路運輸能量及縮短行車時間,並提升公路之安全性及可靠性。
- 2花東地區應建設完善的公共運輸網路,健全原住民族部落之交通及公共運輸,提供安全、便捷、友善、可靠、舒適之運輸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