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水污染防治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為確保通霄溪流域水資源之清潔與運用,維護生態體系,改善生活環境,增進國民健康,劃定通霄溪水區範圍如附圖(包括通霄溪及其支流,流域面積七十九點八八平方公里,行政區域包括苗栗縣通霄鎮之部分村里,各里名稱詳如附表一)。

第 3 條

依據通霄溪之水資源最佳用途及水質現況等水體特性,訂定本水區內之水體分類如附表二。

第 4 條

各水區水體分類之水質標準,依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之規定。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