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之被保險人因莫拉克颱風(以下簡稱颱風)受災(以 下簡稱受災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災後六個月期間內應負擔 之保險費,由政府支應: 一、死亡或失蹤,並符合政府核發死亡或失蹤救助金之標準。 二、領取政府核發重傷慰助金。 三、符合領取政府核發安遷慰助金或淹水救助金之標準。 四、領取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規定之現金救助、補助或產業輔導專案措 施之補助費。 受災被保險人於前項保險費支應期間內死亡時,支應至其死亡之當日止。
第 6 條
前條所定傷病給付之期間,以六個月為限;其給付額度如下: 一、普通事故傷病給付:按勞保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半數發給。 二、職業災害傷病給付:按勞保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發給 。 前項平均月投保薪資之計算,按勞保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起前六 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第 8 條
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傷病給付之期間,不予併入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期間之計算。 勞保被保險人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領滿六個月傷病給付後,其因同一傷病 仍有繼續治療之必要時,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相關規定請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