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華僑捐獻財物均以新台幣為計算單位,依左列標準分別獎勵:
一、一次捐獻五萬元以上未滿十萬元者,由僑務委員會委員長頒給獎狀。
二、一次捐獻十萬元以上未滿五十萬元者,由僑務委員會委員長頒給銀質
獎牌。
三、一次捐獻五十萬元以上未滿二百萬元者,由僑務委員會委員長頒給金
質獎牌。
四、一次捐獻二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由僑務委員會委員長頒給匾
額。
五、一次捐獻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由行政院院長頒給匾額。
六、一次捐獻五千萬元以上或累計達一億元以上者,得依褒揚條例呈請總
統題頒匾額或明令褒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