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推行華僑社會教育,應辦事項如左: 一、辦理華語文班或識字班。 二、設置華僑職業補習學校或補習班。 三、設置圖書室或閱報室。 四、推廣華僑視聽教育。 五、辦理中華文物圖片陳列展覽。 六、推動華僑體育康樂活動。 七、其他有關華僑社會教育事項。
第 7 條
本會為輔導海外華僑推行視聽教育,得協助文化社教事業機構編製視聽教 育器材,廉價或免費供應,並視海外環境與需要,分區設置視聽教育推廣 中心,指定當地華僑社會教育推行委員會、華僑學校或華僑團體兼辦視聽 教材之傳遞及配發等工作。
第 3 條
推行華僑社會教育,應辦事項如左: 一、辦理華語文班或識字班。 二、設置華僑職業補習學校或補習班。 三、設置圖書室或閱報室。 四、推廣華僑視聽教育。 五、辦理中華文物圖片陳列展覽。 六、推動華僑體育康樂活動。 七、其他有關華僑社會教育事項。
第 7 條
本會為輔導海外華僑推行視聽教育,得協助文化社教事業機構編製視聽教 育器材,廉價或免費供應,並視海外環境與需要,分區設置視聽教育推廣 中心,指定當地華僑社會教育推行委員會、華僑學校或華僑團體兼辦視聽 教材之傳遞及配發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