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菸品健康福利捐之來源為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所徵金額,其應徵 金額如下: 一、紙菸:每千支徵收新臺幣五百元。 二、菸絲: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五百元。 三、雪茄: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五百元。 四、其他菸品: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五百元。
第 4 條
菸品健康福利捐之用途如下: 一、全民健康保險安全準備。 二、中央與地方之菸害防制。 三、中央與地方之衛生保健。 四、中央與地方之私劣菸品查緝。 五、防治菸品稅捐逃漏。 六、中央與地方之社會福利。
第 5 條
菸品健康福利捐之分配,應以百分之九十供全民健康保險安全準備、百分 之三供中央與地方之菸害防制、百分之三供中央與地方之衛生保健、百分 之三供中央與地方之社會福利、百分之一供中央與地方之私劣菸品查緝及 防治菸品稅捐逃漏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