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法應申報之菸品成分如下: 一、菸草種類、菸草重量。 二、捲紙之原料、印刷油墨及接著劑。 三、濾嘴之原料、印刷油墨、接著劑及活性碳含量。 四、其他化學成分。 (一)尼古丁(Nicotine/free nicotine)。 (二)重金屬〈砷As,鎘Cd,鉻Cr,鉛Pb,汞Hg,鎳Ni及硒Se〉。 (三)亞硝胺【N-亞硝基降菸鹼(NNN) 、4-甲基亞硝胺-1-3-啶基-1-丁酮(NNK)、N-亞硝基新菸鹼(NAT)和N-亞硝基新菸草鹼(NAB)】 。 應依菸品品項申報前項成分於每支菸品之平均重量;同時應申報化學成分之檢測方法。 紙菸以外之菸品得免為第一項第四款之申報。
第 3 條
本法應申報之菸品添加物應按名稱與功能為申報,其分類如下: 一、助癮劑(Addictiveness enhancer)。 二、香味料(Flavor)。 三、防腐劑(Preservative)。 四、保濕劑(Humectant) 。 五、色素(Color) 。 六、其他。 應依菸品品項申報前項添加物於每支菸品之平均重量。
第 4 條
本法應申報之菸品排放物如下: 一、尼古丁(Nicotine/free nicotine)。 二、焦油(Tar) 。 三、一氧化碳(Carbon monoxide) 。 四、苯并芘(benzo[α]pyrene) 。 五、苯(benzene) 六、甲醛(formaldehyde)。 七、氰化氫(hydrogen cyanide)。 應依菸品品項申報前項排放物於每支菸品之平均重量。 紙菸以外之菸品得免為第一項之申報。
第 8 條
業者應於本辦法公告後六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為第一次申報。菸品之新增品項、品項變更或內容變更者,應於新增或變更後之三十日內為申報。 業者應依本辦法規定之第一次申報後之次年度起,於每年十二月間更新所為之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