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準則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各項申請規費如下:
  • 一、申請設立許可,申請管理之著作類別為一類者,每件新臺幣二萬八千元,每增加一類,加收新臺幣五千元。
  • 二、申請增加管理著作類別,申請之著作類別為一類者,每件新臺幣一萬五千元,每增加一類,加收新臺幣五千元。
  • 三、申請合併許可,每件新臺幣一萬元。

第 3 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