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準則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著作財產權質權各項登記申請規費如下:
  • 一、質權設定每件新臺幣三千元。
  • 二、質權讓與、變更、消滅或處分之限制,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第 3 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