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本會選送職員訓練進修優先順序: 本會符合選送資格人員,除各該項訓練進修之辦理機關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排定優先選送順序: 一、訓練進修課程與業務性質相關者優先。 二、職務列等高者優先選送。 三、職務列等相同者,以到會服務年資較長者優先。 四、職務列等相同者,到會服務年資亦相同者,按資績評分(依陞遷評分標準)排定優先順序。
第 4 條
本會選送職員訓練進修補助規定如下: 一、訓練部分: 除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或其他相關法律規定必須接受之職前或在職訓練(例如:初任公務人員訓練及初任各官等主管職務人員等訓練),由本會編列之訓練經費支應外,其餘訓練在所需費用三分之一範圍內,專案簽核予以補助,每人每年合計不得超過新臺幣(以下同)五千元整。 二、入學進修部分: (一)本會選送公餘進修攻讀大學學位者,每一學期以不超過五千元為原則。 (二)本會選送公餘進修攻讀碩士、博士學位者,每一學期以不超過壹萬元為原則(不分公、私立學校),補助年限,碩士班二年,博士班三年。 (三)本會選送公餘進修補助人員人數,全會全年以三名為限。 三、選修學分部分: 本會選送公餘選修學分,其補助方式比照第一款有關訓練補助規定辦理,且連同訓練補助費用每人每年合計不得超過五千元整。 前項第二、三款以外之進修人員,其進修費用,一律不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