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第 2 條
第 3 條
第 4 條
蒙藏委員會每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以委員長為主席;委員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指定副委員 長一人代理之。
第 5 條
蒙藏委員會委員長,執行前條會議之決議,並綜理會務,監督所屬職員及 各機關;副委員長輔助委員長處理會務。
第 6 條
第 7 條
第 8 條
第 9 條
第 10 條
第 11 條
第 12 條
第 13 條
蒙藏委員會置秘書四人至六人,分掌機要、文稿、會議紀錄及長官交辦事 項。
第 14 條
第 15 條
蒙藏委員會設科長九人至十二人,科員五十人至七十人,助理員二十人至 四十人,承長官之命辦理事務。
第 16 條
蒙藏委員會設調查主任一人,調查員十人至二十人,編譯主任一人,編譯 員十人至十五人,分掌調查、編譯事項。
第 17 條
蒙藏委員會委員長,特任;副委員長、委員、參事、處長、秘書二人簡任 ;其餘秘書及科長、調查主任、編譯主任、編譯員六人、調查員四人薦任 ;其餘編譯員、調查員及科員、助理員,委任。
第 18 條
蒙藏委員會於必要時,得呈准行政院,於蒙藏或其他適當地方設辦事處, 每處置處長一人簡任;副處長一人簡派;其組織規程,由行政院定之。
第 19 條
蒙藏委員會必要時,得呈准行政院,於蒙、藏或其他適當地方分置調查組 ,每組設組長一人,薦任;調查員六人至十二人,委任;其調查規則,由 蒙藏委員會定之。
第 20 條
第 21 條
蒙藏委員會於必要時,聘用顧問七人至九人,專門委員八人至十二人,專 員十五人至二十人。
第 22 條
第 23 條
蒙藏委員會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薦任;科員五人至七人,助理員 三人至五人,均委任;並置統計員一人,佐理員二人或三人,均委任,依 法律之規定辦理歲計會計與統計事務。
第 24 條
蒙藏委員會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薦任,依人事管理條例之規定,掌理人 事管理事務。 人事室需用人員名額,由蒙藏委員會就本法所定委任人員及雇員名額中, 與銓敘部會同決定之。
第 25 條
第 26 條
第 27 條
第 28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