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會為輔助及補助蒙藏在臺學生就學起見,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肄業中等以上學校之蒙藏學生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向本會申請補助,但 以申請一種為限: 一、在臺無家庭依靠者。 二、家境清寒者。
第 3 條
蒙藏學生補助費分左列二種,其金額另定之: 一、合於本辦法第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者,按月給予補助。 二、合於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之規定者,每學期給予補助。 受補助之學生,須提出在學證明。
第 4 條
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