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會為輔助及補助蒙藏在臺學生就學起見,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肄業中等以上學校之蒙藏學生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向本會申請補助,但
以申請一種為限:
一、在臺無家庭依靠者。
二、家境清寒者。

第 3 條

蒙藏學生補助費分左列二種,其金額另定之:
一、合於本辦法第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者,按月給予補助。
二、合於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之規定者,每學期給予補助。
受補助之學生,須提出在學證明。

第 4 條

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