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 1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從事藝術與美感教育工作成績優異之機構、團體或個人,應予獎助;其辦法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 2學校應宣導並落實尊重藝術教育活動作品之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
第 7 條
- 1學校專業藝術教育由左列各級各類學校辦理:
- 一、大專院校藝術系(所)、科。
- 二、藝術類科之大專院校、高級中等學校及其附設之國民中、小學部。
- 三、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小學藝術才能班。
- 2前項第二款藝術類科之大專院校、高級中等學校為教學需要,得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後實施一貫制學制。
第 8 條
- 1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經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得設立藝術才能班,就具藝術才能學生之能力、性向及興趣,輔導其適當發展。
- 2前項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由教育部定之。
- 3學校必要時得成立專業認定審核小組,審查藝術才能班兼任、代課教師資格及鐘點費支給事項。
- 4辦理績效不良之藝術才能班,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限期改善未改善者,得令其減班。
第 10 條
- 1各級藝術類科學校、設有藝術系(所)、科之大專院校及設有藝術才能班之學校,因教學及實習之需要,得於學校分別設立各種實習、展演、研究等單位與場所。
- 2前項單位與場所之設立及管理辦法,由學校擬訂,報請各該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其設立所需經費,得報請其上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補助。
第 11 條
- 1各級藝術類科學校、設有藝術系(所)、科之大專院校及設有藝術才能班之學校,其學生之入學資格與修業年限,分別依各該級學校相關法令之規定。但對於具特殊藝術才能之學生,經甄試通過,得降低其入學年齡、放寬入學資格、縮短修業年限。
- 2具特殊藝術才能學生之入學年齡、放寬入學資格、縮短修業年限之辦法與甄試標準,由教育部定之。
第 16-1 條
為配合藝術相關課程之實施,除由各級學校主動徵求外,得由藝術家或專業藝術團體自備相關資歷證明向各校提出駐校申請;其實施範圍、辦理方式、工作內容、補助基準及項目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 24 條
- 1為提昇社會藝術水準,各級主管教育、文化行政機關應整體規劃及推展社會藝術教育活動,並結合或輔助各公私立機構、學校及社會團體舉辦相關活動。
- 2各級主管教育、文化行政機關、社會教育、文化機構得設或附設展演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