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 1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藝術類科之大專院校、高級中等學校,指下列情形之一:
- 一、大學、專科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校名冠有藝術相關名稱。
- 二、大學設有藝術學院。
- 2本法第七條第二項所稱一貫制學制,指下列情形之一:
- 一、藝術類科之大學辦理相當於專科學校以下各年級之一貫制教學。
- 二、藝術類科之專科學校辦理相當於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各年級之一貫制教學。
- 三、藝術類科之高級中等學校辦理相當於國民中學以下各年級之一貫制教學。
第 5 條
- 1藝術類科之大專院校、高級中等學校辦理一貫制學制,應擬訂教學計畫書,並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後辦理。
- 2前項教學計畫書,應包括計畫目標、招生辦法、修業年限、編列年級、學歷證明、師資、課程、經費、員額編制及有關行政體系等事項之具體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