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藝術科目成績優異學生申請出國進修,須合於左列規定: 一、年齡須滿十二歲,未滿十五歲。 二、曾於最近兩年內參加由教育部主辦或委託辦理之全國性或臺灣區比賽 或展出,其特定項目之個人成績優異,而評分達到優等者為限。
第 4 條
藝術科目成績優異學生申請出國進修,應由其法定代理人於每年四月底以 前檢齊證件向教育部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一、參加前條第二款所定之比賽或展出獲得前三名及優等成績之證明文件 。 二、學歷證件。 三、國外該專長科目學校之入學許可證。 四、國內比賽或展出之有關資料。 五、在外期間之監護及輔導計畫。 六、戶口名簿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