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七條及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適用依藥事法規定申請審查之藥品廣告。

第 3 條

藥品廣告審查項目之收費標準如下:
  • 一、廣告新申請案之審查費,每件收取新臺幣五千四百元。
  • 二、展延申請案之審查費,每件收取新臺幣二千元。
  • 三、核定表遺失補發,每件收取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 四、廣告函詢案之審查費,每件收取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第 4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