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9 條
- 1醫療機構、醫師使用血液製劑時,應優先使用國內捐血製造之血液製劑,並提供病人血液製劑之用藥資訊。
- 2為尊重病人使用之意願,以其他原料、方法或基因工程所製成之製劑,使用時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第 12 條
- 1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年度血液製劑預估需求計畫,並公告之。
- 2前項年度預估需求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 一、血液製劑之種類。
- 二、年度所需製造與輸入血液製劑之種類及目標量。
- 三、血液製劑製造之目標量所需血液原料量。
- 四、血液製劑之替代性醫藥品量。
- 五、其他有關血液原料有效利用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