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細則依行政執行處組織通則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行政執行處 (以下簡稱本處) 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辦
理。

第 3 條

本處處長綜理全處事務。
第一類行政執行處設下列各組、室:
一、第一組。
二、第二組。
三、秘書室。
四、人事室。
五、會計室。
六、統計室。
七、政風室。
第二類及第三類行政執行處設下列各組、室:
一、第一組。
二、第二組。
三、秘書室。

第 4 條

各組、室主管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之研擬、策劃、監督及考核事項。
二、主管業務之核定或核轉事項。
三、授權範圍內主管業務文稿之判行事項。
四、所屬人員任免、考核、獎懲之建議及核轉事項。

第 5 條

第一組及第二組職掌如下:
一、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含財務案件) 之執行事項。
二、執行書記官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含財務案件) 強制執行事件之
    監督及審核事項。
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含財務案件) 強制執行事件之拘提及管收聲請
    事項。
四、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含財務案件) 強制執行事件之協調及聯繫事項
    。
五、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含財務案件) 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之處理事
    項。
六、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含財務案件) 強制執行事件之其他事項。

第 6 條

秘書室職掌如下:
一、本處有關行政執行法規及司法行政事務之審議事項。
二、行政執行法規資料之蒐集、整理、研究及編譯事項。
三、施政報告及工作報告之編擬事項。
四、綜合計畫與研究發展、公文管制與稽催、為民服務工作之規劃、督導
    與考核及其他管制考核事項。
五、印信典守事項。
六、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之管理及出納事項。
七、工友及技工之管理事項。
八、財產、物品管理及宿舍維護事項。
九、辦公室維護、營繕及採購案件之辦理事項。
十、本處會議各項議事相關資料準備、簽報及紀錄事項。
十一、公文之收發、繕校、檔案管理及文件資料之印製事項。
十二、本處資訊網路、連線與其他資訊業務之規劃、管理及維護事項。
十三、上級交辦及不屬於其他各組、室之事項。

第 7 條

人事室職掌如下:
一、職員任免、遷調之核簽擬辦事項。
二、銓敘案件之查催核轉事項。
三、俸級之簽擬、待遇標準之審核事項。
四、差假及勤惰之考查事項。
五、獎懲核議事項。
六、訓練、進修及考察之擬辦事項。
七、考績、考成之籌辦及核轉事項。
八、退休、資遣、撫卹案件之審議及核轉事項。
九、互助、福利及文康活動事項。
十、各項人事資料報表之登記填報事項。
十一、人事證明書類之核發事項。
十二、公務人員保險事項。
十三、其他相關人事事項。
前項規定,於第二類及第三類行政執行處之人事管理員準用之。

第 8 條

會計室職掌如下:
一、歲入、歲出預 (概) 算、決算之審編及績效報告之編製事項。
二、歲入、歲出分配預算之審編 (修正) 事項。
三、經費流用、預算保留之審核及申請事項。
四、歲入、歲出預算之控制與執行、收支憑證之審核、會計簿籍之登載、
    記帳憑證、會計報告之編製及各項原始憑證之保管與送審事項。
五、暫收、暫付、代收、代付款項之審核及帳務處理事項。
六、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採購之監辦事項。
七、審核現金、有價證券、公庫存款之處理手續及保管事項。
八、有關會計人事業務事項。
九、其他有關會計事務事項。
前項規定,於第二類及第三類行政執行處之會計員準用之。

第 9 條

統計室職掌如下:
一、統計資料之蒐集、整理、彙編、分析事項。
二、定期統計報告編報、管理及提供事項。
三、統計資料庫之建立及管理事項。
四、其他有關統計事務事項。
前項規定,於第二類及第三類行政執行處之統計員準用之。

第 10 條

政風室職掌如下:
一、政風工作計畫之執行與檢討事項。
二、政風法令之宣導事項。
三、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四、政風興革建議事項。
五、本處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
六、公務機密維護事項。
七、機關危害或破壞事件之預防及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
八、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第 11 條

各級人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依規定指定或委請適當人員代理,代理
人就其所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第 12 條

本處處理公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第 13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