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本院庭長、評事次年度之事務分配及代理次序,於每年年終會議決定之。 前項決定,應製成事務分配表及代理次序表。 第一項會議後,遇有人員變動或其他事由須變更前項之分配表及次序表時 ,得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評事之意見後決定之。
第 10 條
院長之職責如左: 一、本院工作計畫之決定。 二、法律建議案之核定及本院單行法規之核定發布。 三、本院庭數之擬議。 四、本院職員員額之擬議。 五、裁判書之事後審閱。 六、編製概算及預算案之扼要提示。 七、本院各單位工作之監督指導及考核。 八、本院職員之任免、獎懲、監督及考核。 九、重要行政文件之判行。 十、庭長、評事聯席會議、年終會議及其他重要會議之主持。 十一、其他有關院務之處理。
第 15 條
庭長之職責如左: 一、本庭事務之監督。 二、本庭評議之主持。 三、本庭關於訴訟進行文件之判行。 四、本庭評事所擬裁判書之核定。 五、本庭裁判可備充判例之選擇。 六、年終會議決議及院長交辦事項之處理。 七、本庭評事工作之考核與獎懲之擬議。 八、本庭所屬書記官工作之指揮及考核與獎懲之擬議。 九、有關業務改進建議事項。 前項規定,於未設庭長之審判長準用之。
第 18 條
評事職責如左: 一、主辦事件內容之審查報告。 二、關於主辦事件訴訟進行文稿之審核。 三、參與評議時意見之陳述。 四、主辦事件裁判書之撰擬。 五、就主辦事件對於配置書記官執行職務之指揮。 六、其他有關審判程序之事項。 七、院長、庭長交辦之審判外之院務。 第十五條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之規定於評事充審判長時準用之。
第 24 條
本院之裁判,其所持法律見解,認有編為判例之必要者,應經由庭長、評 事聯席會議,以現職辦案人員總額三分之二多數決議後,報請司法院備查 。 訴訟事件,關於法律上之見解,認有變更判例之必要時,適用前項規定。
第 27 條
書記官長之職責如左: 一、襄助院長處理本院行政事務。 二、院長交辦事項及機要文件之辦理。 三、所屬各科職員之指揮監督及工作調整之擬議。 四、本院重要會議之籌劃進行。 五、建議院長有關業務改進及注意事項。 六、本院重要行政文件之審核。 七、本院尋常行政文件之簽發。 八、書記廳重要文件之判行。 九、新聞之發布及其他公共關係之聯繫事項。 十、各科室就其主管事務爭議事項歸屬之指定。
第 28 條
書記廳設左列科,承長官之命,辦理各該科主管事務: 一、各庭各設書記科。 二、審查科。 三、文書科。 四、研究發展考核科。 五、總務科。 六、訴訟輔導科。 各科置科長一人,書記官若干人,科長以薦任書記官兼任之。 各科於業務需要,得分股辦事,股長由委任或薦任書記官兼任之。書記廳 置通譯、技士、執達員、錄事、庭丁若干人,辦理有關通譯、營建維修、 送達及值庭等事務。
第 29 條
書記科職掌如左: 一、關於訴訟卷證之點收整理及編訂事項。 二、關於訴訟事件之登記事項。 三、關於裁判參考資料之整理編目事項。 四、關於筆錄及期日通知之製作事項。 五、關於訴訟進行中文稿之撰擬事項。 六、關於裁判之編號事項。 七、關於訴訟卷證之保管事項。 八、關於裁判正本之製作、送達與主文之通知、公告事項。 九、關於已結卷宗之編訂、發還、歸檔事項。 十、關於裁判後文件之處理事項。 十一、其他依法令應由書記科辦理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各庭書記科並應受各該庭庭長之指揮監督。
第 30 條
審查科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文書科送交訴訟文卷之點收事項。 二、關於新案卷宗及卷證標目之編訂事項。 三、關於訴訟事件之總登記事項。 四、關於訴訟事件程序上初步審查事項。 五、關於訴訟事件分案前之文稿撰擬事項。 六、關於訴訟事件分案前卷證之保管事項。 七、關於訴訟事件之分配事項。 八、關於不經裁判而終結事件之處理。 九、其他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另訂之。 就訴訟事件程序上應辦事項,並受辦理分案及審查之庭長指揮監督。
第 31 條
文書科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印信之典守事項。 二、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配、譯電、繕印及校對事項。 三、關於行政文件之撰擬、呈轉及傳覽事項。 四、關於工作計畫及報告之彙編事項。 五、關於文件之編檔保存及圖書報刊徵集管理事項。 六、關於法令之編輯、分送、通告、分類登記及保管事項。 七、關於裁判資料之蒐集、分析、登記、製卡、保管、複製及送登公報事 項。 八、關於裁判書及其他刊物之編輯校對事項。 九、關於判例要旨之彙輯事項。 十、關於會議及集會之紀錄事項。 十一、關於本院有關行政法令之研擬、保管、彙編事項。 十二、報刊、雜誌有關新聞之剪輯、保存事項。 十三、人民陳訴、聲請、檢舉事件之文書處理事項。 十四、其他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第 32 條
研究發展考核科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研究發展工作之推行事項。 二、關於年度工作計劃之編擬事項。 三、關於文書稽催管制事項。 四、關於訴訟事件進行檢查事項。 五、關於列管事項之追蹤、管制、考核事項。 六、其他有關研究發展考核及長官交辦事項。 研究發展考核進行情形及結果,承辦人員應按月列表送請書記官長轉陳院 長核閱,並依其職權作適當之處理。
第 33 條
總務科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本院經費暨其他款項之出納及保管事項。 二、關於司法與其他收入及繳庫事項。 三、關於保管案內特別文件及重要物品事項。 四、關於本院財產物品之購置、保管、發給事項。 五、關於公有廳舍營建、修繕及分配使用事項。 六、關於出版及發行事項。 七、關於本院安全維護、消防及衛生事項。 八、關於實物代金及同仁福利事項。 九、關於司機、技工、庭丁、工友之進退、訓練、管理、考核及獎懲事項 。 十、關於會議及集會場地之佈置事項。 十一、關於公務車輛調派事項。 十二、其他關於庶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第 34 條
訴訟輔導科之職掌如左: 一、輔導訴訟當事人或關係人對於訴訟進行之手續。 二、洽領裁判書類正本及其他應送達或發還之文書。 三、答覆關於訴訟程序之詢問。 四、查詢裁判主文及有關訴訟事件進行情形。 五、洽辦法律扶助事項。 六、洽請閱覽卷宗。 七、其他有關便民服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第 35 條
科長之職責如左: 一、本科職員事務之分配。但別有院令者不在此限。 二、長官交辦事項之擬議。 三、主管事項之調查與執行。 四、本科文稿之審核。 五、主管重要文稿之撰擬。 六、本科職員之監督、考核與獎懲之擬議。 七、本科例行文件之簽發。 八、其他法定事項之處理。 前項規定於股長準用之。
第 38 條
書記官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報請院長指定科長代理。 科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書記官長指定代理人。 其餘職員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依事務性質由科室主管指定代理人。 第二項代理期間逾三日者,應報經院長核定。
第 39 條
本院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科員若干人,並得分股辦事,股長由科員兼 任。 人事室職掌如左: 一、關於機關組織及員額編制事項。 二、關於任免、遷調、送審動態、請任請免事項。 三、關於差假、勤惰之考查及登記事項。 四、關於平時考核、考績、獎懲事項。 五、關於考試、訓練、進修、出國事項。 六、關於待遇、福利、各項補助之研擬審核事項。 七、關於公務人員及眷屬保險、福利互助、員工康樂活動事項。 八、關於退休、退職、資遣、撫卹事項。 九、關於人事資料之登記、統計、編報、保管事項。 十、其他有關人事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第 41 條
本院設會計室,置主任一人,必要時得依法置佐理人員,並得分股辦事, 股長由佐理人員兼任。 會計室職掌如左: 一、關於公務歲計、公務出納與公務財物之會計事項。 二、關於預算、決算之編製事項。 三、關於會計、現金財務、財物預算及工作之審核事項。 四、關於營繕工程及購置財物之會同監辦事項。 五、關於付款憑單與收支轉帳傳票之編製與覆核事項。 六、關於各類會計帳簿之登錄事項。 七、關於會計報表之編送事項。 八、關於會計憑證、簿籍、報表及會計檔卷之保管事項。 九、其他有關會計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第 43 條
本院左列統計事務,由會計室兼辦: 一、關於結案資料之整理分析與編製事項。 二、關於訴訟事件撤銷原因之研究分析與整理事項。 三、關於評事辦案成績資料之整理分析與製作事項。 四、關於統計圖表之繪製事項。 五、關於統計法令報表文書之輯錄保管事項。 六、有關業務研究改進統計資料之提供。 七、其他有關統計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第 43-1 條
本院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科員若干人,並得分股辦事,股長由科員兼 任。 政風室職掌如左: 一、關於政風法令之擬訂及宣導事項。 二、關於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三、關於政風興革建議事項。 四、關於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 五、關於公務機密維護事項。 六、其他有關政風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第 49 條
分案前續收之訴訟文件、審查科應併入原卷。 分庭未結事件續收文件,隨時分送各主辦評事處理。但保密分案事件,應 由審查科依保密程序分送之。 對於已結事件之文件,分送各主辦股書記官處理。 訴訟事件進行情形不明者,由審查科查明後,依前三項規定分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