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行政院為執行中美兩國政府於五十四年四月九日換文所達成之協議 (以下 簡稱中美兩國協議) ,特依照行政院組織法第十四條之規定,設置行政院 中美經濟社會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辦理中美經濟社會 發展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會) 之管理與運用事宜。
第 1 條
行政院為執行中美兩國政府於五十四年四月九日換文所達成之協議 (以下 簡稱中美兩國協議) ,特依照行政院組織法第十四條之規定,設置行政院 中美經濟社會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辦理中美經濟社會 發展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會) 之管理與運用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