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行政院為執行中美兩國政府於五十四年四月九日換文所達成之協議 (以下
簡稱中美兩國協議) ,特依照行政院組織法第十四條之規定,設置行政院
中美經濟社會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辦理中美經濟社會
發展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會) 之管理與運用事宜。

第 2 條

本會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美國政府根據經濟援助協定,對我國政府所撥贈款及貸款衍生之
    台幣,截至民國五十四年六月底結存款及以後續收款項之收存事項。
二、關於對美國政府根據經濟援助協定,對我國貸款本息之償付事項。
三、關於依照中美兩國協議之規定,對於經行政院長核定為促進我國經濟
    及社會發展之各項方案計畫及其他有關用途所需款項之核撥事項。
四、關於本基金所撥款項下應收回款項之收存事項。
五、關於本基金在核定用途以外餘款之管理及運用事項。
六、關於本基金帳戶與附設專戶之設立與管理事項。
七、關於有關政府需要本基金各種報告之編送事項。
八、其他有關本基金之事項。

第 3 條

本會設委員四人,由行政院聘中央銀行總裁、財政部長、經濟部長與行政
院主計長兼任之,並由行政院就委員中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

第 4 條

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本
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負責人列席。
本會會議紀錄按期報行政院核備。

第 5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分別辦理本
基金之管理運用會計事項暨本會之文書總務事項。

第 6 條

本會置稽核、副稽核各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本基金財務會計之稽
核事項。

第 7 條

本會置組長、助理稽核、專員、辦事員各若干人,承主管之命辦理其主辦
之事務。

第 8 條

本會工作人員以兼任為原則。

第 9 條

本會辦事細則另定之。

第 10 條

本規程自核定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