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中美經濟社會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除對基金之設置、管 理及運用,依據中美兩國政府於民國五十四年四月九日換文達成之協議, 暨根據此項協議所訂之「中美經濟社會發展基金計畫用款處理程序及準則 」之規定辦理外,關於事務之處理,悉依本細則行之。
第 6 條
執行秘書掌理事項如左: 一、關於人事、文書、印信、庶物、出納等事項。 二、關於基金款項之核收、保管、調撥、運用等事項。 三、關於會計、統計、帳物、報表等事項。 四、委員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及主任委員交辦事項。 五、其他有關本基金處理事項。
第 7 條
稽核、副稽核掌理事項如左: 一、關於基金款項之收存、撥付及調度之稽核事項。 二、關於基金資產負債增減變化及結存情形之稽核事項。 三、關於基金帳目與報表之稽核事項。 四、其他有關財務會計稽核事項。
第 9 條
執行秘書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權責如左: 一、重要政策及工作方針之參與擬議。 二、機要文稿文件之核轉。 三、職員工作之指揮調配與考核。 四、職員任免獎懲之核擬。 五、主任委員授權代判及一般例行公務文件之核判。
第 10 條
稽核與副稽核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本會財務、會計之稽核工作,其權責 如左: 一、重要政策及工作方針之參與擬議。 二、基金款項收支調度帳目,公文與報表之審核與會簽。 三、稽核助理人員工作之指揮調配與考核。 四、稽核助理人員任免獎懲之核擬。
第 13 條
本會各級人員承辦事務,分負下列責任: 一、處理事項如有過誤,經辦人員應負其責。 二、文件處理錯誤,由各組主管負責。 三、引用法規例案及行文手續上之錯誤,由擬稿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 ,主管應連帶負責。 四、引用人名地名及數目字之錯誤,由擬稿人負責,核稿人連帶負責。 五、文書款項物品等收發之遺漏,由經辦收發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 有關人員連帶負責。 六、文件繕寫或打字之錯誤,由承辦人及核對人負責。 七、用印錯誤,由監印人負責。 八、文件經會簽者,會簽人對其主管部份應共同負責。 九、無正當理由,滯壓文件或公務而致延誤者,由經辦人員負責。其主管 未及時催辦者,連帶負責。
第 14 條
本會文書處理,依左列之規定: 一、本會行文,重要者應經主任委員核判後繕發,普通文件由執行秘書代 為判發。文件署章由擬稿人預先註明蓋用主任委員簽名章或本會條戳 。 二、來文附有銀錢支票匯票及有價證券者,收發人員應登簿先送出納人員 簽收保管,再將來文呈送執行秘書分辦。 三、來文封面註明「密啟」「親啟」者,先送執行秘書處理,其餘統由收 發人員拆封登記後再呈執行秘書分辦。 四、重要文件應先簽具意見,報請核定後,再擬稿送判,有時間性者,得 簽稿併送,例行文件或有成例可循者,逕行擬稿送判。 五、撰擬文稿,應一文一事,需要會簽者,應先會簽後送核。 六、文件收發簽擬審核繕校用印,各經辦人均應註明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