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行政院主計處 (以下簡稱本處) 為健全國民經濟會計之查編及全國資源總 供需估測,加強各方聯繫與配合,改進編估方法提高確度,以增進統計效 用,特依據本處組織法第十六條規定設國民所得統計評審委員會 (以下簡 稱本會) 。
第 2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處主計長兼任,評審委員二十二人至二十六人 ,請財政部、經濟部、中央銀行、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 員會及中央研究院各指派有關高級人員一人為評審委員,並由主任委員加 聘之,餘由主任委員就經濟與統計學驗豐富之專家聘任之。
第 5 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國民經濟會計制度之研訂與審議事項。 二、關於國民經濟會計查編方法之檢討事項。 三、關於全國總供需估測模型之設計與審議事項。 四、關於全國總供需估測所用政策變數之設定與檢討事項。 五、關於國民經濟會計及全國總供需估測應用基本資料之改進與審查事項 。 六、關於國民經濟會計及全國總供需估測結果之評審事項。 七、關於國民經濟會計及全國總供需估測報告之評審事項。 八、關於國民經濟會計及全國總供需估測辦理機關與有關學術機關之聯繫 事項。 九、關於國民經濟會計及全國總供需估測基本資料提供機關與使用機關相 互配合之研議事項。 十、關於國民經濟會計及全國總供需估測各項選樣調查方案及調查結果之 評審事項。 十一、關於國民經濟會計及全國總供需估測最新發展之理論與方法之引介 及評議事項。 十二、關於國民經濟會計及全國總供需估測國際發展趨勢之研究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