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掌理左列事項:
- 一、各機關申請設置電子計算機之審核事項。
- 二、各機關使用電子計算機效率之查核事項。
- 三、各機關電子計算機作業設備相互支援之輔導及協調事項。
- 四、各機關電子計算機作業有關人員之訓練事項。
- 五、共同性程式之設計及研究發展事項。
- 六、歲計、會計、統計資料之處理事項。
- 七、電子計算機與登錄設備之管理及操作事項。
- 八、電子計算機、系統程式之建立及更新事項。
- 九、作業程序之研訂事項。
- 十、各種資料檔與報表、原始憑證之管理事項。
- 十一、其他有關電子處理事項。
第 6 條
本中心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四人,高級分析師二人或三人,職位均列第九至第十一職等;秘書一人或二人,分析師七人至九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管理師六人至八人,設計師十八人至三十二人,職位均列第五至第八職等;助理設計師四人至六人,助理管理師八人至十二人,設計員七人至十一人,管理員六人至八人,職位均列第三至第五職等;科員三人至五人,職位列第三至第五職等,其中一人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書記六人至八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第 7 條
- 1本中心設人事室,置主住、副主任各一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項。
- 2本中心設會計室,置主任一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3前二項各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