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條
本會報事項如左: 一、中心議題及一般提案之討論。 二、本局對當前人事政策及年度施政計畫之說明。 三、本局規定事項之提示。 四、各人事機構之重要工作報告及建議。 五、人事專題之研究。 六、績優人事人員之表揚。 七、局長交議事項。 八、其他有關人事行政事項。
第 7 條
本會報中心議題及一般提案研訂討論程序如左: 一、中心議題:由本局擬訂,於舉行會報前三個月分函各出席人員,召集 所屬人事人員先行研討。其研討意見,應陳報主管機關人事機構,經 彙綜整理後,由各該主管人事機構召集所屬重要人事主管人員再加研 討,並將研討意見陳報本局。本局主管單位,應就各主管機關人事機 構研討意見加以審查,綜合整理,並簽報局長核可後,提出會報分組 討論之。 二、一般提案:由各級人事機構提供,陳報其主管機關人事機構審查後彙 報本局,並由本局主管單位研議處理意見,簽報局長核可後,提出會 報分組討論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