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加強院屬各級人事機構主管人員對
人事制度及人事業務之研討,特訂定行政院人事主管會報 (以下簡稱本會
報) 辦法。

第 2 條

本會報出席人員如左:
一、局長、副局長。
二、本局各單位正、副主管人員。
三、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主管人員。
四、本局指定之各主管機關所屬人事主管人員。
五、本局指定之其他人事人員。

第 3 條

本會報由局長主持,局長因事不克出席時,由副局長代理之。

第 4 條

應行出席本會報人員,因事不克出席時,應事先請假,並委託適當人員代
表出席。

第 5 條

本會報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臨時召開之。

第 6 條

本會報事項如左:
一、中心議題及一般提案之討論。
二、本局對當前人事政策及年度施政計畫之說明。
三、本局規定事項之提示。
四、各人事機構之重要工作報告及建議。
五、人事專題之研究。
六、績優人事人員之表揚。
七、局長交議事項。
八、其他有關人事行政事項。

第 7 條

本會報中心議題及一般提案研訂討論程序如左:
一、中心議題:由本局擬訂,於舉行會報前三個月分函各出席人員,召集
    所屬人事人員先行研討。其研討意見,應陳報主管機關人事機構,經
    彙綜整理後,由各該主管人事機構召集所屬重要人事主管人員再加研
    討,並將研討意見陳報本局。本局主管單位,應就各主管機關人事機
    構研討意見加以審查,綜合整理,並簽報局長核可後,提出會報分組
    討論之。
二、一般提案:由各級人事機構提供,陳報其主管機關人事機構審查後彙
    報本局,並由本局主管單位研議處理意見,簽報局長核可後,提出會
    報分組討論之。

第 8 條

本會報中心議題及一般提案討論方式如左:
一、分組討論:由本局視實際需要,就出席會報人員,配置若干組,每組
    各設召集人一至五人,分別擔任各項議案分組討論會議主席,及整理
    研討結論。
二、綜合討論:出席會報人員均應參加,由局長主持,並由各分組推定之
    召集人一人,將各分組研討結論先行提出報告,再行逐案提出討論,
    作成決議。

第 9 條

本會報中心議題及一般提案,經綜合討論後,應將決議作成紀錄簽報局長
核定後,分送本局各主管單位規劃辦理,並分函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轉函
所屬人事機構貫徹執行。

第 10 條

本會報召開之日期、地點及分組討論之召集人,由局長決定之。

第 11 條

本會報之規劃及籌備等事宜,由本局第一處會同有關單位辦理之。

第 12 條

院屬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得視需要訂定辦法,舉行人事會報,必要時本局
得派員列席。

第 13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