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研究革新人事行政,特依本局組
織規程第十三條之規定,設置人事行政革新研究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第 2 條

本會研究之範圍如左:
一、人事管理之綜合統籌。
二、人事政策及人事法規。
三、戰地及收復地區之人事制度。
四、組織編制及員額設置標準。
五、考試技術及分發任用。
六、考核制度之規劃及現職人員之調查考核。
七、工作效率之增進。
八、員工待遇、福利及獎金。
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及保險。
十、職位分類之研究。
十一、職位分類之推行。

第 3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至二人,由本局
副局長兼任。

第 4 條

本會置顧問二人至四人,專任、簡聘。研究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一人,其中
二人專任。由主任委員就人事行政專家學者及本局處長以上人員遴報或聘
任之。

第 5 條

本會為便利研究工作之進行,設左列研究小組,本局各主管處處長擔任召
集人,分別進行初步研究:
一、人事管理研究小組:研究第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之事項。
二、組織任用研究小組:研究第二條第四款及第五款所定之事項。
三、調查考核研究小組;研究第二條第六款及第七款所定之事項。
四、待遇福利研究小組:研究第二條第八款及第九款所定之事項。
五、職位分類研究小組;研究第二條第十款及第十一款所定之事項。

第 6 條

研究小組,各置小組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由主任委員就左列人員聘兼之
:
一、對於人事行政具有研究之人士。
二、行政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有關單位主管人員。
三、本局科長以上人員。

第 7 條

研究小組應每星期或二星期開會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

第 8 條

研究小組得推定小組委員研析專題,作成報告,提送研究小組會議研究。

第 9 條

研究小組討論通過之研究意見,應作成提案,提請本會委員會議研究。

第 10 條

本會每二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或指定
副主任委員主持之。

第 11 條

本會通過之各項研究意見,應分送本局有關處室規劃實施。

第 12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遴報。第一至第四研究小組各置幹事一
人,由各小組召集人就本局職員簽報主任委員派兼,分別處理日常事務。
第五研究小組,置專門委員二人,科長三人,專員六人,組員十九人,雇
員三人,均由主任委員遴報或令派。

第 13 條

本辦法第四條及第十二條各職稱之職等依公務職位分類有關法律辦理。

第 14 條

本會研究人員得酌支研究費或車馬費。

第 15 條

本辦法自核定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