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會研究之範圍如左: 一、人事管理之綜合統籌。 二、人事政策及人事法規。 三、戰地及收復地區之人事制度。 四、組織編制及員額設置標準。 五、考試技術及分發任用。 六、考核制度之規劃及現職人員之調查考核。 七、工作效率之增進。 八、員工待遇、福利及獎金。 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及保險。 十、職位分類之研究。 十一、職位分類之推行。
第 5 條
本會為便利研究工作之進行,設左列研究小組,本局各主管處處長擔任召 集人,分別進行初步研究: 一、人事管理研究小組:研究第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之事項。 二、組織任用研究小組:研究第二條第四款及第五款所定之事項。 三、調查考核研究小組;研究第二條第六款及第七款所定之事項。 四、待遇福利研究小組:研究第二條第八款及第九款所定之事項。 五、職位分類研究小組;研究第二條第十款及第十一款所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