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地方行政研習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掌理下列事項: 一、地方機關公務人員之行政管理發展訓練事項。 二、地方行政管理業務革新發展之研議事項。 三、中央與地方政府行政業務政策與執行之協調、溝通、講習、研習事項 。 四、政府重要法制、革新措施及管理新知轉介地方之研習事項。 五、各縣 (市) 、鄉 (鎮、市) 公所等機關公務人員之培訓發展事項。 六、地方機關公務人員訓練相關圖書資訊之蒐集、分析及服務事項。 七、訓練技術與方法之研究、評估及推廣事項。 八、其他有關行政院所屬地方公務人員培訓研習等學員之服務、輔導、生 活照護、行政支援及接受委託辦理訓練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