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處理法制事務,依本局組織條例第
十五條規定,設法規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第 2 條

本委員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年度立法計畫之審議事項。
二、法規制(訂)定、修正、廢止之審議事項。
三、法規疑義之研議或闡釋事項。
四、法規之綜合研議或審議。
五、法制作業之諮詢。
六、調解業務。
七、各處室訴訟案件協助。
八、交辦法案之研擬。
九、法規資料蒐集、編纂、統計及動態登記等事項。
十、人事行政法令彙編之整理編印。
十一、其他有關法制事項。

第 3 條

刪除

第 4 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綜理會務,由局長
指派副局長一人兼任之;五人由本局主任秘書、企劃處處長、人力處處長
、考訓處處長及給與處處長兼任之。餘得由本局聘請專家學者兼任之,其
聘期為一年,期滿得予續聘。

第 5 條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參事一人兼任之,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
本委員會事務。副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企劃處副處長兼任之,襄助執行
秘書處理本委員會事務。工作人員四人,由本局職員中具大學法律系所畢
業資格者派兼之,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辦理所任事務。

第 6 條

本委員會視業務需要,不定期舉行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為主
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 7 條

本委員會委員會議,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須有出席委員
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第 8 條

主任委員對於移送本委員會審議之案件,得指定委員先行審查,並於開會
時提出審查報告。

第 9 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得通知本局有關單位派員列席,並得邀請專家、學者或
有關機關代表列席。

第 10 條

本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受邀出、列席會議之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
給出席費。

第 11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