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委員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年度立法計畫之審議事項。 二、法規制(訂)定、修正、廢止之審議事項。 三、法規疑義之研議或闡釋事項。 四、法規之綜合研議或審議。 五、法制作業之諮詢。 六、調解業務。 七、各處室訴訟案件協助。 八、交辦法案之研擬。 九、法規資料蒐集、編纂、統計及動態登記等事項。 十、人事行政法令彙編之整理編印。 十一、其他有關法制事項。
第 4 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綜理會務,由局長 指派副局長一人兼任之;五人由本局主任秘書、企劃處處長、人力處處長 、考訓處處長及給與處處長兼任之。餘得由本局聘請專家學者兼任之,其 聘期為一年,期滿得予續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