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企劃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行政院所屬人事行政業務之綜合規劃事項。 二、關於綜合性人事行政法制業務之研究建議事項。 三、關於行政院所屬各級人事機構之設置、變更之擬議及人事人員之派免 、遷調、考核、獎懲事項。 四、關於各國人事行政資料之蒐集、編譯事項。 五、其他有關企劃事項。
第 4 條
人力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之公務人力規劃及人才儲備事項。 二、關於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編制及預算員額案件之擬議事項。 三、關於行政院所屬各級行政機關簡任以上人員及公營事業機構首長、董 監事派免、遷調之審核事項。 四、關於行政院所屬公務人員任免、級俸、陞遷之研究建議及執行規劃事 項。 五、關於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考試用人計畫及考試及格人員之分發事項。 六、其他有關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員額編制、人員任免之研議事項。
第 5 條
考訓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行政院所屬公務人員考績、考成、考核、獎懲之研究建議及執行 規劃事項。 二、關於行政院所屬公務人員訓練及進修之協調、審議及執行規劃事項。 三、關於行政院所屬公務人員勳獎、榮典、褒揚、表揚、激勵之擬議及執 行事項。 四、關於行政院所屬公務人員懲處、停職、復職、免職之擬議及執行事項 。 五、關於行政院所屬公務人員服務、差勤之研究建議及辦公時間之擬議執 行事項。 六、其他有關行政院所屬公務人員考勤及訓練之執行事項。
第 6 條
給與處掌理左列事項:
- 一、關於員工給與之規劃及擬議事項。
- 二、關於政務官退職酬勞金給與之擬議及發放事項。
- 三、關於行政院所屬公務人員退休、撫卹之核轉及研究建議事項。
- 四、關於行政院所屬公務人員資遣案件之擬議事項。
- 五、關於行政院所屬公務人員保險業務之研究建議事項。
- 六、其他有關員工給與之規劃及擬議事項。
第 7 條
資訊室掌理左列事項:
- 一、關於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人事行政資訊系統之統籌規劃及推動事項。
- 二、關於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人事資料之蒐集、彙整及運用事項。
- 三、關於本局資訊業務之規劃、設計及辦公室自動化之推動事項。
第 10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參事七人,處長五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副處長五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室主任二人,專門委員十人至十四 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三十一人至三十七人,職 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秘書五人至七人,視察九人至十九人,職務均列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三人,視察八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 至第十一職等;專員二十八人至五十二人,分析師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 七職等至第九職等;設計師二人至四人,管理師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 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三十七人至八十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設計師二人,助理管理師一人,助理員四人至 十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助理設計師一人,助理員 五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十二人至十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三 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十九人至三十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 等。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本局及原臺灣省政府公務人員住宅輔建暨福利互助委 員會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 占用前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