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 1 條

本細則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以下簡稱本局) 組織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訂定
之。

第 2 條

本局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之規定。

第 3 條

本局各處、室得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

第 4 條

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職員,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二章 職掌

第 5 條

企劃處分設五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 關於行政院所屬人事行政業務之研究發展及綜合規劃事項。
 (二) 關於本局年度施政計畫之編訂與施政報告及紀要之撰擬事項。
 (三) 關於本局重要計畫案件之管制考核事項。
 (四) 關於出席行政院院會資料之整備、擬議事項。
 (五) 關於列席考試院院會及本局與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
      訓委員會業務會談資料之整備、擬議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綜合性公務人員人事制度之研究建議事項。
 (二) 關於綜合性公務人員人事法規之研究建議事項。
 (三) 關於一般人事法律案件之擬議事項。
 (四) 關於考試院考察有關業務之協調連繫及配合辦理事項。
三、第三科
 (一) 關於行政院所屬各級人事機構及人事人員管理之綜合規劃事項。
 (二) 關於行政院所屬中央機關各級人事機構設置及變更之擬議事項。
 (三) 關於行政院所屬中央機關人事人員之派免、遷調、考核及獎懲事項
      。
 (四) 關於行政院所屬各級人事人員資料之管理事項。
四、第四科
 (一) 關於地方機關 (議會) 各級人事機構設置及變更之擬議事項。
 (二) 關於地方機關 (議會) 人事人員之派免、遷調、考核及獎懲事項。
 (三) 關於行政院所屬人事人員之分發、訓練、進修及出國考察事項。
 (四) 關於人事法規業務之鬆綁及推動事項。
五、第五科
 (一) 關於行政院所屬各機關 (構) 職務歸系之審議核轉事項。
 (二) 關於行政院所屬各機關 (構) 、學校工友之管理事項。
 (三) 關於事務勞力替代措施之研究規劃事項。
 (四) 關於行政院人事主管會報之規劃事項。
 (五) 關於各國人事行政資料之蒐集及編譯事項。
 (六) 關於本處業務之綜合規劃、協調、追蹤及管制事項。

第 6 條

人力處分設五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 關於國營事業機構預算員額案件之擬議事項。
 (二) 關於交通部等機關編制、預算員額案件審核作業及整體綜合規劃之
      擬議事項。
 (三) 關於直轄市、福建省政府、臺灣省政府及臺灣省諮議會編制、預算
      員額案件審核作業之擬議事項。
 (四) 關於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人力評鑑之擬議事項。
 (五) 關於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業務委託民間辦理之擬議事項。
 (六) 關於本處業務之綜合規劃、協調、追蹤及管制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中央政府機關員額管制政策及規定之綜合規劃及擬議事項。
 (二) 關於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聘用及約僱員額案件之擬議事項及相關綜合
      規劃事項。
 (三) 關於內政部等機關編制、預算員額案件審核作業之擬議事項。
 (四) 關於中央機關駐衛警及工友員額管制之擬議事項。
 (五) 關於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官職等配置基準案件之擬議事項。
三、第三科
 (一) 關於教育部等機關編制、預算員額案件審核作業之擬議事項。
 (二) 關於中央或地方機關職務列等之綜合規劃事項。
 (三) 關於公教志願服務之綜合規劃事項。
 (四) 關於各機關替代役需求員額審查之擬議事項。
四、第四科
 (一) 關於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年度需用高普考試及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
      人員考試錄取人員任用計畫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二) 關於財政部等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應報院核派人員之派免、遷調、借
      調及兼職案件之審核事項。
 (三) 關於財政部等主管機關所屬國營事業機關首長與董監事派免、遷調
      、借調及兼職案件之審核事項。
 (四) 關於行政院所屬各機關進用原住民之規劃、協調、擬議及推動事項
      。
 (五) 關於國營事業董事長公開甄選事項。
 (六) 關於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及捐 (補) 助財團法人
      、社團法人負責人及相關資料建立。
五、第五科
 (一) 關於行政院所屬公務人員任免、級俸與陞遷之研究建議及規劃執行
      事項。
 (二) 關於行政院總辭改組、內政部等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應報院核派人員
      之派免、遷調、借調及兼職案件之審核事項。
 (三) 關於經濟部等主管機關所屬國營事業機構首長與董監事派免、遷調
      、借調及兼職案件之審核事項。
 (四) 關於公立大專以上學校校長派免、借調及兼職案件之審核事項。
 (五) 關於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年度需用初等考試、警察等特種考試錄取人
      員任用計畫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六) 關於行政院所屬各機關進用身心障礙人員之規劃、協調、擬議及推
      動事項。
 (七) 關於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查核事項之建議及執行事項
      。

第 7 條

考訓處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 關於行政院所屬公務人員差勤之研究建議及執行事項。
 (二) 關於行政院所屬公務人員辦公時間之擬議及執行事項。
 (三) 關於行政院所屬公務人員服務紀律之擬議及執行事項。
 (四) 關於行政院所屬公務人員實施週休二日相關事宜之擬議事宜。
 (五) 關於本處業務之綜合規劃、協調、追蹤及管制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行政院所屬公務人員考績、考成與獎懲案件之研究建議及規劃
      執行事項。
 (二) 關於行政院所屬公務人員勳獎、榮典、褒揚、表揚與激勵案件之擬
      議及執行事項。
 (三) 關於行政院所屬公務人員懲處、停職、復職與免職案件之擬議及執
      行事項。
 (四) 關於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表揚之擬議及執行事項。
 (五) 關於行政院所屬公務人員平時考核之規劃研究及擬議事項。
 (六) 關於行政院所屬公務人員保障案件之研究擬議事項。
三、第三科
 (一) 關於行政院所屬公務人員全般訓練之統籌規劃及擬議事項。
 (二) 關於行政院所屬公務人員一般管理發展訓練之設計及規劃執行事項
      。
 (三) 關於行政院所屬公務人員訓練機構之聯繫、協調及服務事項。
 (四) 關於訓練資訊之蒐集編印及交流事項。
四、第四科
 (一) 關於行政院所屬公務人員全般進修之統籌規劃及擬議事項。
 (二) 關於行政院所屬公務人員專案進修計畫之擬議及執行事項。
 (三) 關於行政院所屬各機關 (構) 出國進修、研究及實習計畫之審議事
      項。
 (四) 關於友好國家公務人員交流計畫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五) 關於公務人員終身學習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第 8 條

給與處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 關於員工給與政策之綜合規劃事項。
 (二) 關於員工給與通案調整之擬議事項。
 (三) 關於行政機關、公立學校及軍事機關員工俸 (薪) 給支給案件之擬
      議事項。
 (四) 關於本處業務之綜合規劃、協調、追蹤及管制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給與案件之擬議事項。
 (二) 關於兼職人員酬勞案件之擬議事項。
 (三) 關於員工獎金、加班費及其他給與案件之擬議事項。
 (四) 關於公教人員自主性健康管理擬議事項。
三、第三科
 (一) 關於政務人員退職酬勞給與之擬議事項。
 (二) 關於行政院所屬公務人員退休與撫卹之核轉及研究建議事項。
 (三) 關於行政院所屬公務人員資遣之擬議事項。
 (四) 關於公教員工因公傷殘死亡發給慰問金之擬議事項。
 (五) 關於行政院所屬公務人員保險業務之研究建議事項。
 (六) 關於行政院所屬行政機關及事業機構專案精簡之擬議事項。

第 9 條

地方人事行政處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 關於各縣 (市) 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鄉 (鎮、市) 公所暨所
      屬機關、縣 (市) 議會及鄉 (鎮、市) 民代表會人事法制業務之綜
      合規劃與工友管理事項。
 (二) 關於推動地方機關業務委託民間辦理事項。
 (三) 關於縣 (市) 、議會人事主管會報之規劃事項。
 (四) 關於本處業務之綜合規劃、協調、追蹤及管制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各縣 (市) 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鄉 (鎮、市) 公所暨所
      屬機關、縣 (市) 議會及鄉 (鎮、市) 民代表會公務人力規劃之策
      劃、協調及彙整事項。
 (二) 關於各縣 (市) 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鄉 (鎮、市) 公所暨所
      屬機關、縣 (市) 議會及鄉 (鎮、市) 民代表會組織編制及預算員
      額案件之審核事項。
 (三) 關於各縣 (市) 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鄉 (鎮、市) 公所暨所
      屬機關、縣 (市) 議會及鄉 (鎮、市) 民代表會人員之任免、遷調
      、級俸、銓審等事項。
三、第三科
 (一) 關於各縣 (市) 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鄉 (鎮、市) 公所暨所
      屬機關、縣 (市) 議會及鄉 (鎮、市) 民代表會人員之訓練、進修
      、考核、獎懲、差勤、服務等事項。
 (二) 關於各縣 (市) 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鄉 (鎮、市) 公所暨所
      屬機關、縣 (市) 議會及鄉 (鎮、市) 民代表會人員之給與、退休
      、撫卹、資遣、保險等事項。
 (三) 關於各縣 (市) 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鄉 (鎮、市) 公所暨所
      屬機關、縣 (市) 議會及鄉 (鎮、市) 民代表會人力評鑑、志願服
      務及知識經濟推動方案之策劃及執行事項。

第 10 條

資訊室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 關於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人事行政資訊系統之統籌規劃事項。
 (二) 關於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人事行政資訊系統之推動計劃事項。
 (三) 關於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人事資料之蒐集、彙整及運用事項。
 (四) 關於本局業務資訊化之規劃、設計及管理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本局電腦系統硬、軟體與相關設備之規劃及管理事項。
 (二) 關於本局辦公室自動化之推動事項。
 (三) 關於本局資訊之應用、諮詢服務及訓練事項。
 (四) 關於本室業務之綜合規劃、協調、追蹤及管制事項。
三、第三科
 (一) 關於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人事行政資訊系統推廣輔導事項。
 (二) 關於本局地方人事行政處主機資料庫管理與維護事項。
 (三) 關於人事資訊作業流程及人事資料報表之標準化規劃事項。

第 11 條

秘書室分設六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 關於本局主管會報各項議事與相關資料之規劃、整備、簽報及記錄
      事項。
 (二) 關於本局政策小組會議議事事項。
 (三) 關於本局公文之管制、稽催及考核事項。
 (四) 關於不屬於其他各處、室事務性業務之協調執行及本室業務之綜合
      規劃、協調、追蹤及管制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本局重大政策、法案、預算案推動立法事項。
 (二) 關於本局新聞之聯繫及發布事項。
 (三) 關於本局對外公共關係之推進事項。
 (四) 關於本局新聞資料之蒐集、整理及簽報事項。
 (五) 關於重要來賓參觀、訪問及拜會之接待事項。
 (六) 關於本局正副首長辦公事務、交辦案件與機要業務之處理及追蹤事
      項。
三、第三科
 (一) 關於本局財產與物品管理、辦公室維護及修繕等事項。
 (二) 關於本局採購案件之辦理事項。
 (三) 關於本局公務車輛之維修、調派及管理事項。
 (四) 關於本局工友之管理及考核事項。
 (五) 關於本局票據管理、經費出納及員工福利之辦理事項。
 (六) 關於本局專案活動之配合執行事項。
四、第四科
 (一) 關於本局公文之收發、登記及統計事項。
 (二) 關於本局公文與資料之繕校及印製事項。
 (三) 關於本局公文之提陳事項。
 (四) 關於本局印信之典守事項。
五、第五科
 (一) 關於本局檔案之點收、立案、編目及入庫管理事項。
 (二) 關於本局檔案之清查、銷毀及檢調事項。
 (三) 關於本局檔案之目錄彙送、掃描應用及機密檔案管理事項。
 (四) 關於本局圖書資料之購置、整理、保管、陳列及借還事項。
六、第六科
 (一) 關於本局地方人事行政處財產與物品管理、辦公室維護及修繕等事
      項。
 (二) 關於本局地方人事行政處採購案件之辦理事項。
 (三) 關於本局地方人事行政處公務車輛之維修、調派及管理等事項。
 (四) 關於本局地方人事行政處工友管理等事項。
 (五) 關於本局地方人事行政處出納管理事項。
 (六) 關於本局地方處人事行政處文書、檔案管理等事項。

第 12 條

人事室分設二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 關於本局編制員額案件之擬辦事項。
 (二) 關於本局職員任免、遷調、動態、銓審及考試分發案件之擬辦事項
      。
 (三) 關於本局人才儲備及人力規劃之擬辦事項。
 (四) 關於本局所屬機關人事管理業務之督導事項。
 (五) 關於本局人事資料之蒐集、管理及表報及編報事項。
 (六) 關於本室業務之綜合規劃、協調、追蹤及管制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本局職員考績 (成) 、獎懲及考勤案件之擬辦事項。
 (二) 關於本局職員訓練、進修、研習及考察案件之擬辦事項。
 (三) 關於本局職員退休、撫卹及資遣案件之核轉事項。
 (四) 關於本局職員福利之規劃事項。
 (五) 關於本局職員、退休人員及眷屬保險之擬辦事項。
 (六) 其他有關本局人事管理事項。

第 13 條

會計室分設二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 關於本局單位預 (概) 算之編製事項。
 (二) 關於本局歲入、出預算分配事項。
 (三) 關於本局統計業務之規劃與表冊之擬編及複核事項。
 (四) 關於本局內部審核工作事項。
 (五) 關於本局及所屬機關會計人員任免、遷調、考核與獎懲案件之擬議
      及核轉事項。
 (六) 關於本局所屬基金預算會計事務之複核事項。
 (七) 關於本局代管統籌預算科目相關表報管理事項。
 (八) 關於本室業務之綜合規劃、協調、追蹤及管制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本局歲入、出預算之控制、執行及審核事項。
 (二) 關於本局歲入及歲出憑證之審核事項。
 (三) 關於本局付款憑單及傳票之簽發事項。
 (四) 關於本局帳務之登記與憑證之整理、保管及送審事項。
 (五) 關於本局會計報告之編製事項。
 (六) 關於本局採購、驗收之監辦事項。
 (七) 關於本局預算分配、修改、經費流用、預算保留及動支第一、第二
      預備金事項。
 (八) 關於本局半年結算及年度決算報告之編製。
 (九) 其他有關本局會計事項。

第 14 條

政風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關於本局政風法令之擬訂及宣導事項。
二、關於本局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三、關於本局政風興革之建議事項。
四、關於本局政風考核獎懲之建議事項。
五、關於本局公務機密之維護事項。
六、關於本機關危害或破壞之預防及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
七、關於本局政風人員派免、遷調、考核及獎懲案件之擬辦事項。
八、其他有關本局政風事項。

第三章 權責

第 15 條

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關於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事項。
二、關於綜合文件之督導撰擬事項。
三、關於機密與重要文件之處理及分配事項。
四、關於各種重要會議之籌劃及參加事項。
五、關於局長、副局長不在局時局務之代理事項。
六、關於分層負責權責範圍內事務之決定事項。
七、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局長、副局長注意之重要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第 16 條

參事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關於法案與命令之研議及會核事項。
二、關於計畫與方案之研議及會核事項。
三、關於法令之制 (訂) 定、修正及廢止案件之會核事項。
四、關於出席各種法規審查及研究會議事項。
五、關於業務研究改進之諮詢及建議事項。
六、其他交辦事項。
局長得就參事中指定一人為首席參事,負責參事事務之協調處理事項。

第 17 條

處長、室主任承長官之命處理本處、室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關於主管業務之策劃、推動及執行事項。
二、關於工作之分配、領導及監督事項。
三、關於文稿之審核及代判事項。
四、關於主管業務報告之編擬事項。
五、關於各科工作與權責問題之協調及解決事項。
六、關於所屬人員之派免、考核與獎懲案件之擬議及核轉事項。
七、關於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之編擬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副處長襄助處長處理本處業務。

第 18 條

科長承長官之命處理本科業務,其權責如下:
一、關於主管業務之策劃推動及執行事項。
二、關於業務計畫及重要文稿之撰擬事項。
三、關於本科工作之分配及執行進度之查詢事項。
四、關於主管業務之聯繫協調事項。
五、關於主管文稿之初核事項。
六、關於所屬職員之指導監督及考核事項。
七、關於本科例行業務之處理及核簽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第 19 條

秘書、專門委員、視察、專員、分析師、設計師、管理師、科員、助理設
計師、助理員、辦事員及書記,各承長官之命,處理業務。

第四章 分層負責

第 20 條

本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
定之。

第 21 條

本局各級人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適當人員代理其
職務。

第五章 會議

第 22 條

本局設政策小組會議,以局長、副局長、主任秘書及處長組織之。必要時
得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第 23 條

本局主管會報以二週舉行一次為原則,由局長主持,副局長、主任秘書、
參事及各處、室主管出席。

第六章 附則

第 24 條

本局事務管理,依事務管理規則及有關手冊之規定。

第 25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