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為辦理行政院所屬機關公務人員訓練業務,特設公務
人力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 2 條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 一、行政院所屬機關中高階公務人員之在職培訓。
  • 二、行政院重要政策、法令之講習及業務之研習。
  • 三、行政院所屬機關公務人員及人事人員訓練、進修之研究及執行。
  • 四、行政院所屬機關公務人員數位學習及終身學習之推動。
  • 五、行政院所屬機關公務人員培訓技術、教材與方法之研究及推廣。
  • 六、國內外訓練機構、學術機構交流合作及跨域整合訓練之執行。
  • 七、行政院所屬機關公務人員訓練之輔導及諮詢。
  • 八、接受委託辦理之訓練。
  • 九、其他有關行政院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之訓練事項。

第 3 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
十二職等。

第 4 條

本中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5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