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為辦理行政院所屬機關與地方機關公務人力訓練及發展業務,特設公務人力發展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

第 2 條

本學院掌理下列事項:
  • 一、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中高階公務人員在職培訓發展之執行。
  • 二、行政院重要政策及法令研習之執行。
  • 三、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人事人員訓練之執行。
  • 四、行政院所屬機關與地方機關公務人力數位學習及終身學習之執行。
  • 五、國內外訓練發展相關組織交流合作之規劃及執行。
  • 六、公務人力資源管理及發展之研究。
  • 七、行政院所屬機關與地方機關公務人力訓練之諮詢及輔導。
  • 八、其他有關行政院所屬機關與地方機關公務人員之訓練及發展事項。

第 3 條

本學院置院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院長一或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 4 條

本學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5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