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為辦理地方政府機關公務人員訓練業務,特設地方行
政研習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 2 條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地方機關中高階公務人員在職培訓業務之執行。
二、政府重要法制及革新措施轉介地方之研習。
三、地方機關公務人員、人事人員訓練、進修之研究及執行。
四、地方機關公務人員職能評鑑與訓練之研究及執行。
五、地方機關數位學習及終身學習之推動。
六、地方機關公務人員訓練需求調查、訓練績效評估與在地化訓練之研究
    、執行及推廣。
七、地方機關公務人員培訓技術、方法與教材之研究及推廣。
八、地方機關公務人員訓練之輔導及諮詢。
九、接受委託辦理之訓練。
十、其他有關地方機關公務人員之訓練事項。

第 3 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
十二職等。

第 4 條

本中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5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