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公共工程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 一、主持、規劃或執行重大公共工程計畫,有特殊貢獻或功績。
- 二、從事有關公共工程之研究、發明或著作,經審查認定或採行,確具特殊價值或重大成效。
- 三、對突發之重大公共工程災變,處置得宜,有效維護公眾生命財產安全。
- 四、對公共工程建設之國際合作,有重大貢獻。
- 五、對公共工程法規制度研擬、制(訂)定或推動,著有特殊功績。
- 六、其他有關公共工程重要事蹟足資表揚。
第 3 條
- 1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事蹟特著或情形特殊者外,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積功晉等。但頒給外國人者,得不受頒給等次之限制。
- 2同一事蹟不得授予二種以上獎章。
- 3本獎章及附發小型獎章之樣式及圖說如附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