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企劃處掌理左列事項:
- 一、關於公共工程政策之策訂及推動事項。
- 二、關於公共工程所需人力、機具、材料與技術等資源之整體規劃及研議事項。
- 三、關於公共工程各期程計畫之統籌及協調事項。
- 四、關於公共工程計畫資料蒐集、分析及共同問題之研議事項。
- 五、關於營造及相關產業發展之策劃、督導事項。
- 六、關於公共工程採購制度之擬議及督導事項。
- 七、關於工程顧問公司及公共工程相關技師專業服務之督導事項。
- 八、關於公共工程計畫之其他規劃事項。
第 5 條
技術處掌理左列事項:
- 一、關於公共工程計畫之技術及經費審議事項。
- 二、關於公共工程計畫執行之技術服務事項。
- 三、關於公共工程法令規章及相關技術規範之研究、擬議事項。
- 四、關於執行公共工程計畫所需技術人員培訓之規劃事項。
第 6 條
工程管理處掌理左列事項:
- 一、關於公共工程計畫管理制度之研議事項。
- 二、關於公共工程計畫執行之協調、配合、督導及考核事項。
- 三、關於公共工程計畫執行品質管理制度之研議及督導事項。
- 四、關於公共工程資訊體系之建立與管理事項。
- 五、關於公共工程計畫之其他工程管理事項。
第 7 條
秘書處掌理左列事項:
- 一、關於委員會議及業務會報之議事事項。
- 二、關於事務及出納事項。
- 三、關於文書、印信、檔案管理及研考事項。
- 四、關於公共關係及新聞發布事項。
- 五、不屬於其他各處、室之事項。
第 10 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參事三人至五人,技監二人或三人,處長四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處長四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六人至八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十八人至二十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秘書四人至六人,技正二十四人至三十四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二人,技正十六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專員七人至九人,分析師一人或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設計師二人至四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十九人至二十五人,技士三十八人至四十八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其中科員十人,技士二十四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設計師二人至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辦事員三人至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書記六人至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