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會委員會議 (以下簡稱委員會議) 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組成 之。 委員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 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 4 條
下列事項應提出委員會議議決之: 一、關於公平交易政策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公平交易行政計劃方案之審議、考核事項。 三、關於執行公平交易法之公告案、許可案、處分案之審核事項。 四、關於公平交易法規之審議事項。 五、委員提案之審議事項。 六、其他依法應由委員會議決議事項。
第 6 條
委員對於會議決議有不同意見或協同意見者,得要求將其不同意見或協同 意見載入會議紀錄,或登載本會網站。 前項登載本會網站之委員不同意見書或協同意見書,除逾期提出或提出後 聲明不發表者外,應與處分書或不處分決議書一併登載,並記明提出者之 姓名。
第 9 條
下列人員得列席委員會議: 一、承辦單位及有關單位之代表。 二、經邀約之專家學者。 三、經邀約與決議事項有關之其他行政機關。 委員會議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通知當事人或與審議事 件有關之事業到場說明。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列席人員,及依前項之到場說明人員,於會議表 決前,應行退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