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第一處掌理左列事業關於獨占、結合及聯合行為之調查處理事項:
- 一、農、林、漁、牧、狩獵業。
- 二、商業。
- 三、運輸、倉儲及通信業。
- 四、金融、保險、不動產及工商服務業。
- 五、社會服務及個人服務業。
第 7 條
第三處掌理左列事項:
- 一、關於限制轉售價格行為之調查處理事項。
- 二、關於妨礙公平競爭行為之調查處理事項。
- 三、關於仿冒行為之調查處理事項。
- 四、關於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表徵及廣告行為之調查處理事項。
- 五、關於損害他人營業信譽行為之調查處理事項。
- 六、關於多層次傳銷行為之調查處理事項。
- 七、關於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之調查處理事項。
第 8 條
企劃處掌理左列事項:
- 一、關於公平交易政策之研擬事項。
- 二、關於應依公平交易法公告事項。
- 三、關於公平交易業務研究發展與管制考核事項。
- 四、關於國內外公平交易資料之蒐集及經濟分析事項。
- 五、其他有關公平交易企劃事項。
第 9 條
法務處掌理左列事項:
- 一、關於公平交易法規之研擬修訂事項。
- 二、關於公平交易法令之諮詢事項。
- 三、關於公平交易法制問題之研究事項。
- 四、關於罰鍰之執行事項。
- 五、關於刑事違法案件移送事項。
第 11 條
本會置委員九人,任期三年,任滿得連任。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特任, 綜理會務;一人為副主任委員,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職務比照簡任第 十四職等;其餘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 任命之。 委員出缺時,其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本會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第 14 條
本會委員會議職權如左:
- 一、關於公平交易政策之審議。
- 二、關於公平交易行政計畫方案之審議、考核。
- 三、關於執行公平交易法之公告案、許可案、處分案之審核。
- 四、關於公平交易法規之審議。
- 五、委員提案之審議。
- 六、其他依法應由委員會議決議事項。
第 15 條
本會每週舉行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 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開會時,得邀請學者、專家及與議決事項有關之其他行政機關或事業派員 列席,陳述事實或提供意見。
第 15-1 條
委員會議對外不公開。但委員會議紀錄除應秘密之事項外,應予公開。 委員會議中所有出席、列席及紀錄人員,對會議可否決議之過程及其他經 委員會議決議應秘密之事項,不得洩漏。 前項會議可否決議之過程及其他經委員會議決議應秘密之事項,其保密之 範圍、解密之條件與期間、對外公開或提供之程序及其他有關事項,由本 會定之。
第 16 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參事三人,處長五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副處長五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室主任一人,專門委員三人至五人 ,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三十一人至三十三人,職務 列薦任第九職等;秘書五人至七人,視察八人至十八人,職務均列薦任第 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三人,視察六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 第十一職等;專員二十人至三十人,分析師一人至三人,管理師一人至三 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設計師三人至五人,職務列薦任 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五十一人至六十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 其中三十三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設計師二人至四人 ,管理員一人至三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辦事員十二人 至十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書記九人至十一人,職務列 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雇員六人至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