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 1 條

本細則依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組織條例第二十三條規
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會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行之。

第 3 條

主任委員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職員;副主任委員襄助主任
委員處理會務。

第 4 條

主任委員不在會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處理會務;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
均不在會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處理會務。

第 5 條

委員之權責如左:
一、委員會議之出席。
二、公平交易政策與施政計畫之審議。
三、應提出委員會議決議案件之審議。
四、對委員會議之提案。
五、承辦輪分及主任委員指定核辦違反公平交易法之事項。
六、其他主任委員分辦事項。

第二章 職掌

第 6 條

本會設第一處、第二處、第三處、企劃處、法務處、秘書室、人事室、會
計室、統計室,各處室得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

第 7 條

第一處、第二處各按其主管事業別掌理左列共同事項:
一、關於市場範圍之認定與研究事項。
二、關於事業市場占有率之分析事項。
三、關於獨占事業之認定與檢討事項。
四、關於獨占事業產銷行為動態之掌握事項。
五、關於獨占事業禁止行為之處理事項。
六、關於事業結合動態之掌握事項。
七、關於事業結合申報案件之審查事項。
八、關於事業結合申報審查基準之研訂事項。
九、關於事業結合應申報而未申報案件之處理事項。
十、關於事業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而為結合案件,或有同
    條第五項第二款規定情形之處理事項。
十一、關於事業申報後經中央主管機關禁止其結合而為結合案件之處理事
      項。
十二、關於事業未履行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結合所附加負擔案件之處理事項
      。
十三、關於事業聯合行為之調查事項。
十四、關於違法之事業聯合行為之處理事項。
十五、關於事業申請聯合行為許可案件之審查事項。
十六、關於事業申請聯合許可行為審查基準之研訂事項。
十七、關於許可聯合行為之監督與管理事項。
十八、其他有關事業獨占、結合及聯合行為之調查處理及協調事項。

第 8 條

第一處分設四科,其主管行業如左:
一、第一科:批發業、零售業、餐飲業及旅館業。
二、第二科:運輸業、倉儲業、通信業及國際貿易業。
三、第三科:金融業、保險業、不動產業及工商服務業。
四、第四科:農林漁牧業、狩獵業、社會服務及個人服務業。

第 9 條

第二處分設四科,其主管行業如左:
一、第一科:食品製造業、飲料及菸草製造業、紡織業、成衣及服飾品製
    造業、皮革、毛皮及其製品製造業、木竹製品及非金屬家具製造業、
    造紙、紙製品及印刷出版業。
二、第二科:化學材料製造業、化學製品製造業、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
    橡膠製品製造業、塑膠製品製造業。
三、第三科:金屬基本工業、金屬製品製造業、機械設備製造修配業  電
    力及電子機械器材製造修配業、運輸工具製造修配業精密器械製造業
    、雜項工業製品製造業。
四、第四科: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水電燃氣業、
    營造業、其他相關或不能歸類之行業。

第 10 條

第三處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第一科:
 (一) 關於事業限制轉售價格之調查處理事項。
 (二) 關於對特定事業斷絕供給、購買或其他交易行為之調查處理事項。
 (三) 關於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調查處理事項。
 (四) 關於以脅迫、利誘或其他方法使交易相對人與自己交易行為之調查
      處理事項。
 (五) 關於以脅迫、利誘或其他方法使他事業不為價格競爭參與結合或聯
      合行為之調查處理事項。
 (六) 關於以脅迫、利誘或其他方法獲取他事業產銷機密、交易相對人資
      料或其他技術祕密行為之調查處理事項。
 (七) 關於不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事業活動之調查處理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仿冒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他人商品表徵行為之調查
      處理事項。
 (二) 關於仿冒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他人營業、服務表徵行為
      之調查處理事項。
 (三) 關於仿冒未經註冊之外國著名商標行為之調查處理事項。
 (四) 關於損害他人營業信譽行為之調查處理事項。
三、第三科:
 (一) 關於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表徵及廣告行為之調查處理事項
      。
 (二) 關於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之調查處理事項
      。
四、第四科:
 (一) 關於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資料之審核事項。
 (二) 關於多層次傳銷事業動態資料之掌握及檢查事項。
 (三) 關於多層次傳銷行為之管理、督導事項。
 (四) 關於不當多層次傳銷行為之調查處理事項。

第 11 條

企劃處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第一科:
 (一) 關於公平交易政策之擬訂事項。
 (二) 關於本會年度施政方針、施政計畫之彙辦、編擬及管制考核事項。
 (三) 關於本會中、長程施政方針、施政計畫之彙辦、編擬及管制考核事
      項。
 (四) 關於公平交易業務之研究改進、管制考核事項。
 (五) 關於重大案件之列管查證、年終考核事項。
 (六) 關於對本會業務質詢之彙辦事項。
 (七) 關於本會部門發展計畫之規劃、研擬事項。
 (八) 關於公平交易綜合性方案之研擬事項。
 (九) 其他有關行政業務之管制考核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應由本會辦理公告事項之綜合規劃、辦理事項。
 (二) 關於國內外公平交易產業資料之蒐集、研究分析事項。
 (三) 關於本會工作報告之研擬、彙編事項。
 (四) 關於公平交易法規之宣導事項。
 (五) 關於執法專業人才培訓之規劃事項。
 (六) 其他有關公平交易企劃事項。
三、第三科:
 (一) 關於國內外總體經濟情勢分析事項。
 (二) 關於國內產業經濟研究分析事項。
 (三) 關於公平交易經濟分析事項。
 (四) 關於公平交易專題之規劃、研析事項。
 (五) 其他有關經濟分析事項。

第 12 條

法務處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第一科:
 (一) 關於公平交易法規之研擬與修訂事項。
 (二) 關於公平交易法規之疑義釋答事項。
 (三) 關於公平交易法規與其他法規適用上法律意見之提供事項。
 (四) 關於公平交易法制之規劃、協調事項。
 (五) 關於公平交易法規審議作業之處理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國內公平交易有關法規資料之蒐集、分析、研究、編印事項。
 (二) 關於外國有關法規、判例資料之整理、翻譯、研究、分析及編印事
      項。
 (三) 關於法規資料之建檔與系統之建立事項。
 (四) 關於涉外有關公平交易法律事務之聯繫、協調、處理事項。
三、第三科:
 (一) 關於公平交易法刑事違法案件之移送事項。
 (二) 關於違反公平交易法行政罰鍰欠繳者強制執行之聲請、處理事項。
 (三) 關於民、刑事訴訟案件之處理事項。
 (四) 關於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事項。
 (五) 其他有關法制事項。

第 13 條

秘書室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第一科:
 (一) 關於本會議事、機要事項。
 (二) 關於政令宣導、公共關係及新聞發布事項。
 (三) 關於中外人士參觀訪問、拜會之接待事項。
 (四) 關於機要文件之處理及保管事項。
 (五) 關於服務台服務事項。
 (六) 關於本會綜合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處、室業務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二) 關於公文之收發、分辦事項。
 (三) 關於公文之稽催、查詢事項。
 (四) 關於公文之繕校事項。
 (五) 關於本會公報、刊物之編印發行事項。
 (六) 關於檔案之分類、管理事項。
 (七) 其他有關文書及檔案管理事項。
三、第三科:
 (一) 關於財產、物品等之採購、驗收事項。
 (二) 關於辦公廳舍之營繕、維護、環境清潔管理事項。
 (三) 關於車輛之登記、檢驗、調派、油料管理及保養修理事項。
 (四) 關於會議場所之佈置事項。
 (五) 關於司機、技工、工友之僱用、管理、考核事項。
 (六) 其他有關事務管理事項。
四、第四科:
 (一) 關於財產、物品等之管理事項。
 (二) 關於辦公用品之領發、保管事項。
 (三) 關於財產表冊之編製、盤點、報廢事項。
 (四) 關於辦公廳舍及公有財產安全之防護事項。
 (五) 關於經費之出納及票據、有價證券之保管事項。
 (六) 關於圖書資料之整理、保管、陳列事項。
 (七) 關於本會員工薪餉之發放事項。
 (八) 其他有關財物保管收發事項。

第 14 條

人事室分設二科,各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第一科:
 (一) 關於人事業務工作計畫、報告之編擬事項。
 (二) 關於人事規章之研擬事項。
 (三) 關於本會組織編制、辦事細則之研擬事項。
 (四) 關於分層負責逐級授權之研擬事項。
 (五) 關於公務人力之規劃事項。
 (六) 關於工作簡化之推行、督導事項。
 (七) 關於本會人員任免、核薪、遷調、考試分發及銓審案件之擬議、核
      轉事項。
 (八) 關於專長審評及人才培育事項。
 (九) 關於人事業務之研究、發展事項。
 (十) 關於職員人事之評議事項。
 (十一) 關於職員名章之核發事項。
 (十二) 關於經管財物人員之保證事項。
 (十三) 關於員額設置標準之研擬事項。
 (十四) 關於本室綜合業務及不屬其他各科業務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平時考核、獎懲及考績之核簽、擬辦事項。
 (二) 關於糾舉、彈劾、懲戒、控告、停職復職案件之處理、核轉事項。
 (三) 關於本會人員訓練、進修及出國考察與出入境案件之擬辦事項。
 (四) 關於職員差假勤惰之管理事項。
 (五) 關於服務證明書之核發事項。
 (六) 關於革新政治風氣及便民服務事項。
 (七) 關於交接及宣誓事項。
 (八) 關於慶典及紀念等集會之籌劃事項。
 (九) 關於待遇、各項補助費、實物配給之核發擬辦事項。
 (十) 關於公務人員保險、福利及康樂活動之規劃、擬辦事項。
 (十一) 關於公務人員輔建住宅案件之擬辦事項。
 (十二) 關於退休、資遣、撫卹案件之審議、核轉事項。
 (十三) 關於職員名籍冊之整理、保管事項。
 (十四) 關於職員錄及人事統計之編報事項。
 (十五) 關於人事資料之登記、管理事項。
 (十六) 其他有關獎懲、待遇、福利事項。

第 15 條

會計室分設二科,各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第一科:
 (一) 關於本會預 (概) 算之編審、執行事項。
 (二) 關於動支預備金、經費流用及申請保留經費之處理事項。
 (三) 關於本會分配預算之編審、修改事項。
 (四) 關於本會歲入憑證之審核事項。
 (五) 關於本會歲出憑證之審核事項。
 (六) 關於歲出預算之控制、查核事項。
 (七) 關於各種補助費、人事費之審核事項。
 (八) 關於差旅費之審核事項。
 (九) 關於營繕工程、購置、定製、變賣及財物之招標、比價、議價及驗
      收之會同監辦事項。
 (十) 關於設立預算負擔之契約審核簽證事項。
 (十一) 關於本室綜合業務及各項臨時交辦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本會會計報告及決算之編審事項。
 (二) 關於帳務登記及憑證送審事項。
 (三) 關於傳票及支付憑單之簽發事項。
 (四) 關於公務成本及工作績效報告事項。
 (五) 關於公款支付期限報表之彙編、查核事項。
 (六) 關於憑證及傳票之整理、保管事項。
 (七) 關於財產報廢及查核事項。
 (八) 關於暫收 (付) 款、保管款、代收款之處理、查核事項。
 (九) 其他有關會計事項。
 (十) 會計業務研究發展事項。
 (十一) 關於本室人員任免、遷調、考核、獎懲之擬辦事項。

第 16 條

統計室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第一科:
 (一) 關於本會主管事務有關專案調查之規劃、設計事項。
 (二) 關於第一目所列調查方案、實施計畫及經費預算之研擬事項。
 (三) 關於第一目所列調查範圍、對象、調查項目及定義之研訂事項。
 (四) 關於第一目所列調查母體資料之蒐集及調查名冊之編製事項。
 (五) 關於調查資料之整理、分析及報告編印事項。
 (六) 交辦及其他有關本科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本會辦理各項調查結果之綜合分析及運用事項。
 (二) 關於本會公務統計方案之研訂、分析及管理。
 (三) 關於國內外公平交易統計資料之蒐集、交換、管理、研究分析、比
      較事項。
 (四) 關於各項執行公平交易業務需用次級資料之整理、分析事項。
 (五) 關於本室主計人員任免、遷調、考核、獎懲之擬辦事項。
 (六) 其他有關公平交易統計事項。
三、第三科:
 (一) 關於本會電子計算機應用作業系統及辦公室自動化作業系統之規劃
      、研究、分析、設計、撰寫、測試及維護事項。
 (二) 關於本會電子計算機作業技術規劃之編訂、推行及考核事項。
 (三) 關於本會運用個人電腦及網路之應用諮詢及技術支援。
 (四) 關於應用系統外包規劃設計之監控及管理。
 (五) 關於本會電子計算機推廣、講習、訓練、進修及研發事項。
 (六) 關於本會與其他單位資訊交流之規劃、辦理及考核事項。
 (七) 其他有關資訊軟體作業事項。
四、第四科:
 (一) 關於本會電子計算機硬體系統之計畫、建立及換裝、監控維護管理
      事項。
 (二) 關於本會電子計算機系統之操作及安全、保密事項。
 (三) 關於各項作業處理程式及資料檔之建立及管理事項。
 (四) 關於系統工程、機器操作、資料管制有關文件之彙整建立事項。
 (五) 關於資料登錄、電子計算機作業、媒體及消耗品之管理。
 (六) 關於電腦機房之管理維護。
 (七) 關於電腦操作排程之安排與作業進度之管制。
 (八) 其他有關系統操作之作業事項。

第三章 權責

第 17 條

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左:
一、關於本會文稿之綜核、代判事項。
二、關於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分配事項。
三、關於各種重要會議之籌劃、參加事項。
四、關於與各機關之聯繫、協調及質詢調查案件之分辦事項。
五、關於行政業務之管制考核事項。
六、關於分層負責權責範圍內事項之決定事項。
七、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注意之事項。
八、關於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交辦事項。
九、關於委員會議交辦事項。

第 18 條

參事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左:
一、關於法案、命令之研議及審核事項。
二、關於重大計畫、方案之撰擬及審核事項。
三、關於法令疑義解釋之審核事項。
四、關於法令公 (發) 布、廢止、修正案件之會核事項。
五、關於立法院審查本會有關法律案之列席事項。
六、關於出席各種法規審查及研究會議事項。
七、關於業務之研究改進及重要政務之建議事項。
八、關於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交辦事項。
九、關於委員會議交辦事項。

第 19 條

處長室主任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左:
一、關於主管業務之籌劃及執行事項。
二、關於工作之分配、領導及監督事項。
三、關於文稿之審核或代判事項。
四、關於主管業務報告之編擬事項。
五、關於各科工作及權責問題之協調及解決事項。
六、關於所屬人員之派免、考核、獎懲之擬議及核轉。
七、關於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之編擬事項。
八、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長官注意之事項。
九、關於其他交辦事項。

第 20 條

本會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逐級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各級主管人員對於已授權之事項,得逕行決定或代行之。

第 21 條

本會職員之工作,由主任委員視實際需要調配之。

第 22 條

各科處理事務,意見不同時,由處、室主管決定之;涉及其他處、室職掌
者,應會商辦理;各處室意見不同時,陳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核定之
。

第 23 條

本會各級人員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
代理其職務,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第四章 會議

第 24 條

本會設委員會議,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均應出席,主任秘書及各
處處長應列席會議。

第 25 條

本會設業務會報,每月舉行主管會報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章 附則

第 26 條

本會事務管理,依事務管理規則及有關手冊辦理之。

第 27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