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由主任委員遴聘學者專家為顧問,任期一年為限,期 滿得續聘之。 前項顧問不得逾二十五人。
第 3 條
本會顧問得就公平交易事務及本會掌理事項,向主任委員提供意見,並備 諮詢。但不得就個別公平交易事件,提供建言。
第 4 條
本會主任委員認為有必要時,得召開顧問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 本會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 (含參事) 得列席前項會議。
第 5 條
本會顧問不列席本會委員會議及業務會報。
第 6 條
本會顧問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或出席費。
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