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由主任委員遴聘學者專家為顧問,任期一年為限,期
滿得續聘之。
前項顧問不得逾二十五人。

第 3 條

本會顧問得就公平交易事務及本會掌理事項,向主任委員提供意見,並備
諮詢。但不得就個別公平交易事件,提供建言。

第 4 條

本會主任委員認為有必要時,得召開顧問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
本會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 (含參事) 得列席前項會議。

第 5 條

本會顧問不列席本會委員會議及業務會報。

第 6 條

本會顧問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或出席費。

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