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會議 (以下簡稱委員會議) 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 任主席。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議; 議案之表決,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
第 7 條
委員會議議案之表決由主席視議案性質,徵詢出席委員多數之同意,以下 列方式之一行之: 一、口頭表決。 二、舉手表決。 三、投票表決。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表決,如有出席委員提議記名表決,並經附議時, 應將其贊同、反對或棄權者之姓名分別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