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審議下列事項: 一、本法第二條第二項及第四項所定全國性公民投票事項之認定。 二、本法第三十三條所定公民投票提案是否為同一事項之認定。 三、本法第三十八條地方性公民投票事項疑義之認定。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均為無給職,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委員互選之 。 前項委員任期三年,由行政院提請總統任命之;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 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且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 2 條
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審議下列事項: 一、本法第二條第二項及第四項所定全國性公民投票事項之認定。 二、本法第三十三條所定公民投票提案是否為同一事項之認定。 三、本法第三十八條地方性公民投票事項疑義之認定。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均為無給職,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委員互選之 。 前項委員任期三年,由行政院提請總統任命之;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 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且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