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製造業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製造業之一般安全衛生檢查。
二、製造業之職業災害檢查及勞工申訴之處理。
三、石化工廠或製造、處置、使用易發生火災、爆炸之危險物等危險性工
作場所之審查及檢查。
四、製造業之防災宣導、輔導及行政指導。
五、其他有關製造業之勞動檢查事項。第 5 條
營造業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營造業及土石採取業之一般安全衛生檢查。 二、營造業及土石採取業之職業災害檢查及勞工申訴之處理。 三、法規指定之營造工程等危險性工作場所之審查及檢查。 四、營造業及土石採取業之防災宣導、輔導及行政指導。 五、其他有關營造業及土石採取業之勞動檢查事項。
第 6 條
綜合業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不屬製造業、營造業及土石採取業之一般安全衛生檢查。
二、不屬製造業、營造業及土石採取業之職業災害檢查及勞工申訴之處理
。
三、加氣站、瓦斯分裝廠等危險性工作場所之審查及檢查。
四、不屬製造業、營造業及土石採取業之防災宣導、輔導及行政指導。
五、其他有關不屬製造業、營造業及土石採取業之勞動檢查事項。第 7 條
職業衛生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職業衛生之檢查。
二、勞工作業環境之測定及評估。
三、農藥製造場所或製造、處置、使用有害物等危險性工作場所之審查及
檢查。
四、職業衛生之防災宣導、輔導及行政指導。
五、其他有關職業衛生之勞動檢查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