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程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組織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教育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置委員十七人,由下 列人員組織之: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二人。 二、教育部一人。 三、經濟部一人。 四、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四人。 五、全國性勞工團體代表三人。 六、全國性工商團體代表二人。 七、文化教育團體代表一人。 八、專家學者三人。 前項委員之任期為二年,並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或其指定之人員 為主任委員。
第 3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勞工教育政策之建議、諮詢事項。 二、關於全國勞工教育規劃、宣導之研議事項。 三、關於全國勞工教育教材之研審事項。 四、其他有關中央主管機關交議事項。
第 4 條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每三個月召集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集之。
第 5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三人均由主任委員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或所屬 機關職員派兼之。
第 6 條
本會委員及兼任職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或出席費。
第 7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