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程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組織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教育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置委員十七人,由下
列人員組織之: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二人。
二、教育部一人。
三、經濟部一人。
四、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四人。
五、全國性勞工團體代表三人。
六、全國性工商團體代表二人。
七、文化教育團體代表一人。
八、專家學者三人。
前項委員之任期為二年,並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或其指定之人員
為主任委員。

第 3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勞工教育政策之建議、諮詢事項。
二、關於全國勞工教育規劃、宣導之研議事項。
三、關於全國勞工教育教材之研審事項。
四、其他有關中央主管機關交議事項。

第 4 條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每三個月召集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集之。

第 5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三人均由主任委員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或所屬
機關職員派兼之。

第 6 條

本會委員及兼任職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或出席費。

第 7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