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條
勞資關係處掌理左列事項:
- 一、關於勞工關係法規之擬訂、修正事項。
- 二、關於勞工團體之組織登記事項。
- 三、關於勞工團體之輔導、監督事項。
- 四、關於勞資合作促進事項。
- 五、關於勞資爭議處理之指導、監督事項。
- 六、關於國際勞工聯繫、合作與活動事項。
- 七、其他有關勞資關係事項。
第 7 條
勞動條件處掌理左列事項:
- 一、關於勞動條件標準之擬訂、修正事項。
- 二、關於基本工資調整之研議事項。
- 三、關於基本工資及積欠工資之保護事項。
- 四、關於推動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基準之指導事項。
- 五、關於童工、女工與技術生之特別保護事項。
- 六、關於推動勞工退休制度之督導事項。
- 七、關於外籍勞工之管理、輔導事項。
- 八、其他有關勞動條件事項。
第 8 條
勞工福利處掌理左列事項:
- 一、關於勞工福利之規劃、指導事項。
- 二、關於勞工育樂活動之規劃、指導事項。
- 三、關於勞工住宅興建之籌劃事項。
- 四、關於勞工教育之規劃、推行事項。
- 五、關於改善勞工生活之研究事項。
- 六、關於青少年勞工及女性勞工福利之規劃、推行事項。
- 七、關於勞工福利及勞工教育團體之輔導事項。
- 八、其他有關勞工福利事項。
第 9 條
勞工保險處掌理左列事項:
- 一、關於勞工普通事故保險之規劃、指導及監督事項。
- 二、關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規劃、指導及監督事項。
- 三、關於失業保險之研究、規劃、指導及監督事項。
- 四、關於勞工保險機構之指導、監督事項。
- 五、關於勞工保險之研究、改進事項。
- 六、其他有關勞工保險事項。
第 10 條
勞工安全衛生處掌理左列事項:
- 一、關於勞工安全衛生標準之訂定、修正事項。
- 二、關於勞工職業災害預防之研究、分析事項。
- 三、關於勞工安全衛生之研究、實驗事項。
- 四、關於勞工作業環境之測定事項。
- 五、關於勞工安全衛生教育之訓練事項。
- 六、關於勞工安全衛生團體之輔導事項。
- 七、關於勞工安全衛生之國際聯繫事項。
- 八、其他有關勞工安全衛生事項。
第 11 條
勞工檢查處掌理左列事項:
- 一、關於勞工檢查之規劃、指揮、監督、抽查及考核事項。
- 二、關於勞工職業災害之調查、審核及處理事項。
- 三、關於危險機械設備代行檢查事項。
- 四、關於事業單位自動檢查之推行事項。
- 五、關於勞工檢查員之選訓及考核事項。
- 六、關於勞工安全衛生服務機構之輔導事項。
- 七、其他有關勞工檢查事項。
第 12 條
綜合規劃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勞工政策之研擬、建議事項。 二、關於勞工法制之規劃、協調事項。 三、關於勞工行政方案之研訂事項。 四、關於本會年度施政方針、施政計畫之研訂、管制、考核及工作報告之 彙辦事項。 五、關於國家賠償案件處理事項。 六、關於勞工行政人員專業訓練事項。 七、關於勞工行政業務之研究發展及改進事項。 八、關於勞動人力規劃事項。 九、其他有關綜合性勞工行政規劃事項。
第 13 條
秘書室掌理左列事項:
- 一、關於印信之典守事項。
- 二、關於文書撰擬、覆核、收發、繕校、保管及公文稽催、查詢事項。
- 三、關於公共關係及新聞發布事項。
- 四、關於經費之出納及保管事項。
- 五、關於財產、物品之採購、保管及維護事項。
- 六、關於本會委員會議及主管會報之議事事項。
- 七、關於公報編印、發行事項。
- 八、關於事務管理事項。
- 九、關於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交辦事項。
- 十、其他不屬各處、室事項。
第 18 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技監二人,參事五人,處長七人,職務均列簡任第 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室主任一人,副處長七人,專門委員六人至十二人 ,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秘書三人至五人,技正九人至十 五人,視察六人至十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二 人,技正二人,視察二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二 十七人至四十三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十一人至十九人,編審四 人至八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技士二十一人至三十九人 ,科員五十一人至八十七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技 士十人,科員二十三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佐十五人 ,辦事員二十五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書記二十人至三 十四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